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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用書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
注意: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從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内,將拋棄繼承聲請狀「送達」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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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院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以郵政匯票方式,或親自至法院遞狀時直接繳費)
  • 2.法院聲請期限: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以送達法院的時間為準)。超過時間即不得聲請。
  • 3.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之地方法院。
  • 4.應備文件:
    拋棄繼承聲請狀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聲請人最新3個月內聲請之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繼承系統表
  • 5.法院流程:法院收到拋棄繼承聲請狀後,法院會需要1至3個月不等的審查期間,待法院審查無誤後,會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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