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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用書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
注意: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從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内,將拋棄繼承聲請狀「送達」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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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說明
1.法院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整。(以郵政匯票方式,或親自至法院遞狀時直接繳費)
2.法院聲請期限: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以送達法院的時間為準)。超過時間即不得聲請。
3.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之地方法院。
4.應備文件:
拋棄繼承聲請狀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聲請人最新3個月內聲請之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繼承系統表
5.法院流程:
法院收到拋棄繼承聲請狀後,法院會需要1至3個月不等的審查期間,待法院審查無誤後,會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通知。
書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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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自動顯示應遞送的法院名稱
可下載聲請拋棄繼承流程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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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線上書狀費用為新台幣
3,28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