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借款給友人,友人簽發本票作為擔保,期日屆至後,遭拒絕清償,並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律師積極協助後,取得勝訴判決。又該名友人不服上訴二審,經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後,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再次取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