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票據糾紛的法律利器:淺談「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避免票據糾紛的法律利器:淺談「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在商業交易與借貸關係中,本票是一種常見的支付與擔保工具。然而,當發票人(簽發本票的人)認為票據不應產生債務時,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正是一種法律救濟方式,讓發票人得以請求法院確認該票據債權不存在,避免遭受不當的強制執行。
本文將探討此類訴訟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及訴訟策略,以幫助讀者了解如何在面對票據糾紛時,合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一、本票的法律性質與爭議
本票作為一種無條件支付命令,發票人一旦簽發,即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然而,實務上常見因偽造、變造或無對價關係等原因,導致票據的真實性或債權關係產生爭議。
例如,有些本票是在特定交易條件下簽發,若條件未達成,發票人可能主張票據不具備債務效力。
二、「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意旨在於:
1. 由於票據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導致發票人法律地位受到威脅。
2. 透過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可排除這種威脅。
因此,當發票人認為執票人並無合法請求權,但票據被用來聲請強制執行時,即可提起確認訴訟,以確保自身免於不當債務負擔。
三、「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適用情形
1. 票據被偽造或變造
o 若發票人發現自己從未簽署該票據,或票據金額、受款人遭竄改,則可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該本票不具法律效力。
2. 票據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
o 若本票原為擔保性質,如用於借貸擔保或作為支付工具,但後續交易未完成或對方違約,則發票人可主張票據已失去對價基礎。
o 明明已經還錢了,法律關係不存在了,但還拿票來主張要再給錢。
o 彼此之間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交易,也根本從來不存在法律關係。
3. 執票人違反誠信原則
o 若執票人明知票據無效,或是被脅迫詐欺簽發的,卻仍以票據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發票人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阻止對方濫用法律程序。
四、「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訴訟策略與程序
若已進入執行程序,發票人記得要提起確認訴訟,並可能同步「聲請停止執行」。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沒有辦法停止執行的。
五、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的話,要記得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發票人證明已提起上面的確認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如果本票不是偽造、變造的情況,卻已經被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那當然要記得再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只是這聲請同時也會伴隨法院會要求提出擔保金,來擔保這個停止沒有問題。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救濟手段,能夠有效防止發票人遭受不當的票據執行。在面對票據爭議時,發票人應及時審視票據效力,並掌握相關舉證方法,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亦應考量交易背景與誠信原則,確保票據制度的公平性與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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