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校園霸凌:霸凌定義、學校防制措施、通報檢舉及調查一次整理! | 認識新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校園霸凌:霸凌定義、學校防制措施、通報檢舉及調查一次整理! | 認識新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無所不在,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對受害者造成的身心傷害不容小覷。

本文將簡單介紹校園霸凌的定義、處理流程以及相關的防制措施,讓大家更加了解並關心此議題,共同建立一個安全的校園環境。

 

霸凌的定義?

霸凌指個人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的定義?

校園霸凌是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因此,校園霸凌不只是指學生之間,包含校長、老師、代理老師、代課老師、教官、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職員、工友對於學生的霸凌行為,也算是校園霸凌。

甚至,就算不同學校之間,也是校園霸凌的定義範圍。

但會將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方式,區分為「生對生霸凌」與「師對生霸凌」霸凌事件。

 

「生對生霸凌」霸凌事件

「生對生霸凌」霸凌事件: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生對生霸凌」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

 

「師對生霸凌」霸凌事件

「師對生霸凌」霸凌事件:指教師、職員或工友等教職員工,對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 ,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性霸凌」霸凌事件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霸凌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

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霸凌防制資源。
三、    規劃辦理人員培訓。
四、    督導考核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實施。
五、    處理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及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校園霸凌防制之基礎。

三、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霸凌防制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和、調查、處理程序,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依法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和、調查、處理。

六、學校應提升學生及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鼓勵學生及家長檢舉、協助及作為旁觀者適當介入,以及早制止與化解。

七、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校園霸凌防制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校園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校園霸凌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三、 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校園霸凌預防措施

一、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二、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三、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四、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七、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學生可立即採強制措施制止霸凌的危害情況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學生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霸凌事件之通報

一、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二、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四、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霸凌事件之檢舉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二、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三、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1、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2、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3、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四、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五、 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霸凌事件之受理

一、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三、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四、調查學校處理前項事件過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配合調查,所屬學校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霸凌事件之保全證據、資料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霸凌事件不予受理的情況

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 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生對生霸凌事件處理之流程

霸凌事件經受理後,分別有調和程序 、調查程序及處理。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程序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處理小組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生對生霸凌事件處理之調和程序

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    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    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    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    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    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    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    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    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    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    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    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調和協議之內容。
四、    處理建議。

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
一、    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    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    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生對生霸凌事件處理之調查程序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一)當事人。(二)檢舉人。(三)學校相關人員。(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二、    前款人員應配合處理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    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但經當事人同意無需書面通知者,得逕為調查之訪談。

四、    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接受調查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

五、    不得令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七、    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八、    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處理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處理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    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    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    處理建議。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
一、    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    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    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    霸凌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防制委員會作成生對生霸凌事件決議後學校之處理

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生對生霸凌事件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採取措施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    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三、    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四、    其他適當措施。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可為之處置

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三、    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四、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五、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六、    其他必要之處置。
 

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於調和、調查階段,得建議學校採取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本文法規為113年4月19日施行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相關專線 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195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04-37061349 或 04-37061800轉1329 (高中職以下學制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775885 (24小時)  便民專線:直撥1999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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