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進地檢署前必讀:你需要了解的事項!關於地檢署常見問題Q&A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進地檢署前必讀:你需要了解的事項!關於地檢署常見問題Q&A

走進地檢署可能是一件令人緊張的事情,但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了解一些基本事項絕對是有幫助的!

本文將帶您初步了解進地檢署前需要知道的基礎事項,並提供關於地檢署偵查常見問題的Q&A,幫助您瞭解偵查的輪廓。

目次1、被告到地檢署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2、為何我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3、被告到地檢署,我要怎麼知道我是被提告什麼刑事犯罪?
4、地檢署開庭當天要帶什麼東西過去?
5、地檢署開庭當天會由何人問我話?會問多久?
6、被告到地檢署,會有哪些結果?
7、地檢署開庭當天,檢察官就會告訴我偵查的結果嗎?
8、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9、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10、什麼是起訴處分?
11、什麼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2、什麼是移付調解?
13、什麼是再議?
14、什麼是准予自訴?

 

1、被告到地檢署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在地方檢察署的案件,都是刑事相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2、為何我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這代表有人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告訴、告發你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則代表國家,追訴有犯罪嫌疑的人。

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代表已經進入偵查程序,務必配合到庭,否則可能會被強制帶去見檢察官(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3、被告到地檢署,我要怎麼知道我是被提告什麼刑事犯罪?

收到地方檢察署發的開庭通知時,仔細確認,上面會記載案號及案由

案由就是檢察官要偵查的犯罪內容,案由記載例如「侵占案件」、「竊盜案件」、「偽造文書案件」、「過失傷害案件」等。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4、地檢署開庭當天要帶什麼東西過去?

記得帶開庭通知書身分證,在法警室報到時會需要確認身分。

確認完身分、報到後,法警會告知在第幾偵查庭,接著就在偵查庭外,等候法警通知進入偵查庭。

 

5、地檢署開庭當天會由何人問我話?會問多久?

在地檢署的開庭,屬於偵查庭,偵查庭開庭當天可能會見到檢察官或者是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在開庭時,會在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旁邊,以電腦繕打方式紀錄偵查過程的筆錄(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的詢問內容,以及被告及證人的回答內容)。

當天開庭會依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及檢察官對於案件的調查安排,而有不同時間。但通常一般案件在沒有傳喚證人的情況下,比較常見可能會在10分鐘到30分鐘之間

 

6、被告到地檢署,會有哪些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可能會有以下三種處分的結果:起訴處分(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7、地檢署開庭當天,檢察官就會告訴我偵查的結果嗎?

不一定。

因為檢察官如果需要繼續偵查,當天就不會告訴你偵查結果。

而檢察官是否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要起訴,或是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通常是收到處分書時,才會知道結果

但如果檢察官當天認為可以緩起訴,就可能會在開庭時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裡,要遵守或履行哪些事情

 

8、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官經過偵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就不會對被告提起公訴,因此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處分後,會製作一份書面的「不起訴處分書」並送達給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9、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經過偵查,雖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可以對被告提起公訴,但檢察官可能會基於犯罪情節輕微、與被害人和解、公益等種種考量,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時,就會決定暫緩起訴

這樣的暫緩起訴,檢察官就會做出「緩起訴處分」,並且通常會附帶條件,只要在檢察官要求的期間內沒有再去故意犯罪,並且有遵照檢察官要求應遵守的事項(例如:公益捐款、向被害人道歉、繳錢給公庫、義務勞務)落的話,那檢察官之後就不會再對原來的犯罪行為起訴。

但相反的,如果在一定期間內,被告竟又有故意犯罪(例如打人、酒駕等都算是故意犯罪),或者沒有遵守檢察官要求應遵守的事,那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起訴原本的犯罪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10、什麼是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官經過偵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就會做出起訴的決定,因此就會做出起訴書,向法院提出請求審判被告的書面,以此方式對被告提起公訴。

起訴書上就會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證據,並會援引所犯的法條。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到法院,接著由法官來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11、什麼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檢察官經過偵查,決定起訴時,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來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的犯罪行為,這時,檢察官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來取代起訴書的書面。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這樣的程序,適用前提,是在被告有承認犯罪或證據已足夠認定犯罪的情況,且犯罪行為輕微,可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簡易判決,法院才能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程序,並直接做出「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12、什麼是移付調解?

由於刑事犯罪往往有被害人,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意願談賠償,被害人就有機會能透過調解的程序節省後面的求償程序,檢察官在確認雙方意願後,檢察官就可以在偵查中移付調解。

檢察官偵查中移付調解,是指檢察官仍在偵查中,但基於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協商、調解的意願,而將該案件先移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調解程序,由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協商調解該事件的民事賠償,而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可以在雙方和解後,由被害人(告訴人)撤告。

刑事訴訟法第 248-2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13、什麼是再議?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但告訴人如果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時,告訴人在時效內,可以提起再議,並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

再議後,提出再議的書狀理由,會經由原本的地檢署檢察官送交高等檢察署,請高等檢察署就原本的檢察官所做出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再行確認是否確實有違法或不適當的情況。

如果確實有違法或不適當的情況,高等檢察署會撤銷原處分,由其他檢察官再偵查,或由原檢察官繼續偵查。

如果高等檢察署認為再議沒有理由時,就會駁回再議的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4、什麼是准予自訴?

如果高等檢察署認為再議沒有理由,而駁回再議的聲請時,告訴人可以進一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會下一個「一定期間內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但如果法院認為聲請沒有理由,就會駁回聲請。

當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告訴人並不是當然就提起自訴了,而是仍需由告訴人再行決定一次,是不是後續真的要提起自訴。
如果確認要提起自訴,需要在法官所定期間內,委任律師向法院遞交自訴狀

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8-3 條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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