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8

有買保險必看:積欠債務可能導致保單被拿去還錢!保單強制執行解析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有買保險必看:積欠債務可能導致保單被拿去還錢!保單強制執行解析

臺灣幾乎人人都有買保險,保單是我們重要的財產之一。

但你知道嗎?

如果你有積欠債務,這份保險可能隨時都有被解約拿去還錢的風險!

本文將說明保單強制執行的相關情況,讓你了解背後的法律規定,保障你的權益。

讓我們舉個案例來說明!

 

保單強制執行故事

某天,阿天爸忽然收到法院的一封公文,裡面寫著:

禁止債務人阿天爸(身分證字號OOOOO)收取對第三人OO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保單強制執行解說

這封公文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封公文其實就是在講說,阿天爸在外面有欠錢,現在債權人跑來跟強制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天爸的保單

因此強制執行法院就通知阿天爸的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不要」把可以領的保險給付給阿天爸,也不能把保單的解約金給阿天爸!
之後,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阿天爸可以領的保險給付,償還給債權人,以及把阿天爸的保單終止,把解約金拿去償還給債權人

 

保單強制執行緣由

其實,阿天爸遇到的這個狀況,過去好長一段時間,法院吵成一片,有的法院覺得不能扣保單,有的法院覺得可以。

一直到民國111年時,大法庭終於說話了,大法庭告訴大家:

不要吵!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強制執行法院以後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終止壽險保單,將債務人保單裡面的解約金,拿去還給債權人!

不過,大法庭提醒了一件事:

執行法院在衡量是不是要終止壽險保單來換成解約金時,必須要審慎,要先給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的機會,執行法院在具體個案執行時,需要去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保單強制執行司法院新聞稿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本件裁定主文: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一、本案法律爭議:
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二、裁定理由摘要:
(一)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二)要保人依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之終止權,係依與一般財產契約無異之壽險契約所生之權利,非以身分關係、人格法益或對保險人之特別信任關係為基礎,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其行使之目的復在取回具經濟交易價值之解約金,關涉要保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利益,並非僅委諸要保人之意思,再參諸保險法第28條但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於債務清理程序得終止要保人所訂之壽險契約,足見其非為一身專屬性之權利。

(三)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四)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保單遭強制執行受影響的權利有哪些?

一、 已得請領的保險給付:

1、一次性給付:
如果債務人僅是保單的受益人,依照各保險給付的特性,在強制執行期間可能已有可以請領但尚未給付給受益人的部分,就會轉給債權人,但該次強制執行不包含將來新發生的保險給付。

2、繼續性給付:
如果債務人僅是保單的受益人,而扣押的保險給付是年金保險等的年金、紅利、或其他繼續性保險給付,扣押的金額就是受益人每期可以請領的年金、紅利、或其他繼續性的保險給付,但保單的契約效力並不會被強制終止 。

二、 已得領取之解約金:
債務人是要保人,已經解約但尚未領得的解約金,就會轉給債權人。

三、現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終止保單): 
債務人是要保人時,針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通常是壽險),執行法院可以終止要保人名下的保單,進而轉換為解約金後,轉給債權人,要保人的保單被強制解約後,該張保單的效力就終止了 。

四、主約被終止附約跟著失效
如果被終止的保單是主約,主約其下有附約的話,附約會連帶受影響。

 

保單遭強制執行該怎麼處理?

一、跟債權人協商債務
強制執行的根源是因為債務人沒有與債權人達成還款的共識,進而迫使債權人以強制執行手段保障債權,因此與債權人協商達成還款共識後,請債權人停止強制執行。

二、向法院聲請解決債務
如果債務過多,而無力負擔,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已開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先透過保全處分,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如已經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的話,也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跟強制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1、債務已經清償
如果早已清償債務,卻仍遭強制執行,應向法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2、陳述意見表達保單的重要性及是否有解約的必要性
說明家境情況、工作情況、年紀、扶養人數、遭扣押的保單若終止對未來生活的影響、以及債務金額與遭扣押的保單間是否符合比例,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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