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7

離婚的夫妻,遇到節慶假日,想要與未同住的孩子一起過節,法院會怎麼安排呢?|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案例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離婚的夫妻,遇到節慶假日,想要與未同住的孩子一起過節,法院會怎麼安排呢?|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案例


以下是法院眾多裁定「離婚夫妻與孩子會面交往方式」的其中一個案例,這個案例還包含孩子跟著一方居住在國外時的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法院要求離婚夫妻應遵守的事項。

可以想想看,這樣的裁定內容,在自己或親友身上,會是什麼樣子?離婚的夫妻如何努力做到善意父母?

*以下個案情況不是所有人都適用、也不會是所有人都滿意,但這是法院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依據離婚夫妻狀況,所做出的折衷再折衷的裁定內容。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

一、時間
(一)相對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時之會面交往方式

1、平日期間:
⑴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三個週五日下午6時至相對人住所接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並由聲請人於該週週日下午6時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住所。

⑵每週三晚上7:00-7:30可用Line與未成年子女視訊。

2、寒、暑假期間(不適用前開平日期間會面交往方式):
聲請人得於各該學期末前30日通知相對人其擇寒假期間連續10日(包含農曆春節在內)、暑假期間連續30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由聲請人於假期始日上午9時起前往相對人住所接未成年子女行會面交往,並於該假期結束末日晚上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至相對人住處。

3、特殊節日(不適用前開平日期間會面交往方式):
⑴、聲請人得於元宵節(每年農曆初月15目)、端午節(每年農曆5月5日)之假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接送方式如上寒、暑假期間。

⑵、民國每單數年未成年子女生日:如非聲請人會面交往日且適逢假日,聲請人得於當日上午9時至相對人住所接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並應於當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住所;若適逢非假日,即不安排會面交往。

4、非會面交往:
兩造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業與正常作息下,得為通信(包括網路)、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方式與子女交談、交往、聯絡。

5、其他事項:
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均掛於相對人名下,且其健保費均由相對人繳納。

(二)相對人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之會面交往方式

1、暑假期間:
⑴、暑假之認定以實際停課日起至正式上課日之前1日止為準。

⑵、聲請人得於每年暑假開始起第二週之星期一起算連續計算45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惟聲請人得通知相對人縮減會面交往日期。

⑶、相對人應於未成年子女學校開學後10日內,將學校行事曆通知聲請人。聲請人應於取得學校行事曆後30日內,通知相對人暑假期間之會面起算日及終止日,以便相對人購買回臺機票及安排至○○機場接回事宜。

⑷、兩造應於未成年子女學校暑假開始1個月前,將未成年子女搭機之班次、時間暨號碼告知對造。

⑸、相對人如未於未成年子女學校開學後10日,將學校行事曆通知聲請人及未於學校暑假開始1個月前,將未成年子女搭機之班次、時間暨號碼告知聲請人者,則聲請人送未成年子女回美國機票費用(含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二人經濟艙機票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如未於取得未成年子女學校行事曆後30日內通知相對人暑假期間之會面起算日及終止日,及未於學校暑假開始1個月前,將未成年子女搭機之班次、時間暨號碼告知相對人者,則相對人得取消該年度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

⑹、聲請人如通知相對人暑假期間會面交往將由其前往美國與未成年子女行會面交往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相當於未成年子女回台機票費用之金額。

⑺、會面交往接送方式:
由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送至臺灣○○機場,交付聲請人接回未成年子女行會面交往。由聲請人於送未成年子女至美國○○機場交付相對人接回。兩造均可自行或委由親友接送或利用航空公司之無成人陪同服務。

2、特殊節日:
農曆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五)、元宵節(每年農曆初月15日)、端午節(每年農曆5月5日)及未成年子女民國單數年(例如113年、115年)之生日,聲請人得在美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偕同出遊及同宿;聲請人得於假期始日上午9時起前往未成年子女所在之住所接取,並於該假期結束末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之住所。

3、非會面交往:
⑴、聲請人得於美國時間每週之週六午9:00-9:30分與未成年子女視訊通話。

⑵、兩造於不影響子女學業與正常作息下,得為通信(包括網路)、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方式與子女交談、交往、聯絡。

 

二、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得變更。

 

三、年滿14歲後之會面交往方式:得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各自與聲請人、相對人為會面交往。

 

四、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相對人應通知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及地址,並應於未成年年子女學校行事曆行程公佈後通知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暑假期日。

(二)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三)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權輸藐視、敵視及反抗對造之觀念

(四)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五)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期間患病或遭遇事故,聲請人應即通知相對人並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六)相對人如未經聲請人同意,未準時交付子女予聲請人行會面交往,則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回美國的機票款項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如未經相對人同意而未準時交還未成年子女予相對人,兩造同意則停止暑期會面交往二次,並認定為非善意父母

(七)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人應於3日內通知聲請人

(八)兩造均須將各自實際住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造,倘有變動時亦於變動後3日內告知對造。

(九)若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關係,出境臺灣、美國需要特殊文件,同住方應協助處理。若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關係,無法出入境臺灣、美國,則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兩造再行協商。

(十)未成年子女之護照、身分證及健保卡須由負責照顧之一方保管,他方應於交付或交還未成年子女時,同時交付或交還護照、身分證及健保卡

(十一)兩造應以本人接送子女為原則,兩造如不便親自交付未成年子女或連繫交付未成年子女事宜,可委託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交付聯繫,並應於至少前1日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法通知對方其委託之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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