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搭飛機必看!出國旅遊搭機遇上刑事官司?|民用航空法中的重要注意事項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搭飛機必看!出國旅遊搭機遇上刑事官司?|民用航空法中的重要注意事項

無論您是為了應付菸癮,還是想要打個電話、傳簡訊,搭飛機時需要小心,以免陷入刑事官司的泥沼。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民用航空法,提供出國旅遊搭飛機時的必備法律常識,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煩,讓旅行更加順利愉快。

 

目次
飛航時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搭機菸癮難忍吃上刑事官司案例
機上使用手機通話吃上刑事官司案例

 

飛航時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因此飛機上不僅不能抽菸,更不能抽電子菸,也不能用手機通話

如有違反吸食電子菸或通話的話,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02條,及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
乘客注意事項:
(三)個人行動裝置應置於「飛航模式」或關閉其通訊功能。如航空器上配置有機載通訊設備(如Wi-Fi系統等),應依航空器使用人服務指引操作使用。
(七)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菸全程禁止使用

民用航空法第 119-2 條
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搭機菸癮難忍吃上刑事官司案例

我知道使用電子菸時會產生煙霧,可是我使用的這種電子菸所產生的煙霧很小,我不知道任何煙霧可能會引起其他旅客的恐慌而影響飛航安全…

我只知道在飛機上不能抽香菸,我有看到廁所內有禁煙標誌,但我一直以為是禁止抽香菸而已…

我沒有聽到在飛機上不能抽香菸的廣播,我不瞭解有關在禁止區內吸食電子菸有處罰,我真的不知道飛機上不能吸食電子菸,也不知道會這麼嚴重,我只是拿出來吸一口而已…

 

在飛機上抽電子菸的旅客,講了上面這些來解釋自己的行為,但是法院怎麼看呢?

 

案例一: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

證人長榮航空公司之事務長李○○證稱:
於臺灣時間約凌晨4 時20分許在長榮航空BR35的班機上左2 門與組員討論事務時,煙霧偵測器突然發出聲響,於是我去查看飛機上的監控系統瞭解是哪個偵測系統有反應,監控系統的視窗跳出編號3F-RC 的廁所煙霧警示器被觸動,於是我請副事務長陳○○前往查看,之後她跟我回報為座位23E 的台籍旅客被告坦承在廁所內抽電子菸,才觸發煙霧偵測器,於是我將詳細情況報告機長,機長決定通報航警,我再次執行禁煙廣播,告知旅客本航班禁止吸煙,提醒其他乘客不要在機上抽煙,亦請陳○○告知該乘客我們會通報航警,該班機BR-035起飛前有播放安全示範影帶,該安全示範影帶內就有告知本航班為禁煙航班,包含禁用電子菸等,起飛後亦再次廣播告知程客機上禁止吸煙,包含禁用電子菸

由此可知,被告行為時飛機上已然執行禁煙廣播,且起飛前亦有播放安全示範影帶,該安全示範影帶內就有告知本航班為禁煙航班,包含禁用電子菸,且起飛後亦有再度告知等之事實,被告推稱不知在飛機上不能抽電子菸,殊無足採。

被告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 第1 項規定,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JUUL牌電子菸壹個、菸彈壹個均沒收。

案例二: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

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9日23時許,搭乘長榮航空BR-55號班機自美國芝加哥飛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於111年10月10日3時30分許航行途中,明知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竟仍基於違反民用航空法之犯意,於該航班飛行途中,在編號5A-1L號之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嗣因煙霧觸動防煙警鈴而經證人即該班機空服員發現,並於同年月10日5時23分許班機降落後訴警究辦而查獲。

被告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菸壹支沒收。

案例三:座位上吸食電子菸

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8時45分,搭乘長榮航空BR-266號班機,由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起飛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於飛行途中空服人員已有廣播告知不能在飛機上使用電子菸及其他會影響飛航安全之產品,竟於同日14時25分許,在該班機50D座位上吸食電子菸,為空服人員發現查獲。

被告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菸壹支沒收。

案例四: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

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搭乘星宇航空JX-742號班機自泰國曼谷蘇凡納布國際機場飛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行途中,明知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竟仍基於違反民用航空法之犯意,於該航班飛行途中,在編號L62號之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嗣因煙霧觸動防煙警鈴而經該班機空服員發現,並於同日晚間7時50分許班機降落後訴警究辦而查獲。

被告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菸壹支沒收。

案例五:機艙廁所內使用電子菸

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7日下午3時許,搭乘中華航空CI─023號班機自美國安大略飛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行途中,明知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竟仍基於違反民用航空法之犯意,於該班機飛行途中,在機艙編號5L-L1廁所內使用電子菸,嗣因煙霧觸動防煙警鈴而經該班機空服員發現,並於108年11月18日凌晨5時許班機降落後訴警究辦而查獲。

被告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菸壹支沒收。

 

機上使用手機通話吃上刑事官司案例

案例:機上使用行動電話與他人通話

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3日下午,搭乘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E370班次自馬公飛行至松山機場之班機,明知在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竟仍於同日15時10分前後,在上開班機飛航中使用具無線電收發功能之行動電話與他人通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被告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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