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過年在家跟家人打麻將,到底有沒有違法?玩網路上麻將遊戲,會有賭博罪的問題嗎?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過年在家跟家人打麻將,到底有沒有違法?玩網路上麻將遊戲,會有賭博罪的問題嗎?

過年期間大團圓,打麻將是家常便飯,牌桌上閒聊、講講垃圾話,有益身心健康、順便還能聯絡感情!

難得這麼長的假期,但塞車塞到怕,想一想在家上網玩麻將遊戲,不用人擠人,好像還比較身心舒暢! 

但您心中是不是曾經有個疑問:過年在家打麻將,到底有沒有違法?上網玩麻將遊戲,會不會有賭博罪的問題?

或許你心裡可能覺得應該不會違法,不然早就被帶回警局啦?!但說真的,你可能也說不上來為什麼覺得不違法?

甚至新聞偶爾也看過報導破獲線上博弈集團,心中還嚇一跳:欸,跟我玩的線上麻將遊戲好像,到底要怎麼區分合法、違法呢?

過年前就來分享一下,在家打麻將賭博的行為可不可以?線上玩麻將遊戲,怎樣才不會違法?

一次讓你對賭博罪這個議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賭博罪有哪幾種?

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 266 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2項: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111年1月14日起生效施行)

刑法第 266 條第2項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刑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刑法第 268 條前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刑法第 268 條後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行為的行政處罰

最後,有一種情況,是對「不合於刑法賭博罪」的賭博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那就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規定的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

在非公開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案例:
甲○○、乙○○於112年8月7日20時20分,在新竹市○○區○○街○○號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所為妨害善良風俗,新竹市警察局○○分局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各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罰3,000元處分


普通賭博罪,怎麼認定?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賭博」,是指以偶然的輸贏,來決定能否贏得財物。

而所謂「財物」,不只包含金錢或物質,只要是具有經濟上價值的,均可以算是「財物」。

例如:以麻將為賭具,並以撲克牌計算點數,而約定點數兌換現金,或約定由績分最低者支付檯費(輸家請客支付檯費),都算是經濟上利益,都明顯與單純娛樂消遣的情形不同,仍算是賭博財物行為。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的人可以出入、集合的地方。

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是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的人在一定時段可以進出的地方。

因此,是否成立「賭博罪」,應該要看以下二點:
1)是否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
2)是否僅是供人暫時娛樂的物品。

換句話說,「不是」在公共場所或在公眾得出入的地方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的普通賭博罪。

在家跟家人團圓打個麻將,目的就是聯絡感情、打發時間聊聊天的娛樂,那既然不是在公共場所,自己家更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出入的地方,原則上是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的普通賭博罪。

 

網路賭博罪,怎麼認定?

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即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2項立法理由:
在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可得參與之賭博場所,賭博網站、社群或群組內等網路空間,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與該賭博場所、賭博網站或社群經營者對賭,或與其他參與者進行賭博財物之行為,易使此類新興賭博方式迅速蔓延至整個網路社會,其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可罰性無異,而有處罰之必要,因此增訂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的刑事責任。

不過,像是各種只是讓人儲值、用虛擬點數玩遊戲遊戲平臺,在「沒有」提供玩家將贏得的虛擬點數、遊戲幣兌換成現金情況下,單純課金玩遊戲,就不是刑法要處罰的範圍喔

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

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若可以將贏得的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則該網站即屬賭博網站。

構成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的案例:
被告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至112年1月17日,上網連線至「○○ Webmail」網站註冊帳號,並以該網站提供之「六合彩」、「大樂透」、「今彩539」、「加州彩」等賭博方式下注賭博。被告如有押中,可獲得一定賠率之賭金,如未押中,則賭金歸該簽賭網站經營者所有,而與該網站之經營者對賭。
被告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SUS廠牌主機壹台(含鍵盤、滑鼠、線材各壹個)沒收之。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或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怎麼認定?

刑法第 268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是一種對「賭博媒介行為」所設的處罰規定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

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

所謂「意圖營利」,是指藉這樣的機會來賺取經濟上的利益,像是俗稱的「抽頭」 (沒有參與對賭的特徵 )。

行為人所圖得的利益,應該是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行為,所獲取的「直接對價」。

因此,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的成立,行為人須有意圖營利的犯意才會成立。

至於這個場所是實體的地點,或是虛擬的網路線上,並不是重點喔,只要可以供人賭博,就會有涉及刑法第 268 條規定的問題。

構成圖利聚眾賭博罪案例: 
丙○○、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丙○○自民國112年5月21日0時許起至同年5月26日0時35分許,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樓之住處作為賭博場所及麻將牌2副、搬風骰子2顆、牌尺8支、骰子6顆作為賭具,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由乙○○擔任會計。其賭法係麻將,賭客4人輪流擔任莊家,東西南北4圈為1局,約定抽頭方法為賭客每次自摸,每底新臺幣300元,一台100元,放槍者須付錢予胡牌者,若有賭客自摸,每家均須付錢予自摸者,丙○○則抽頭100元,每一將抽頭金最多為400元。嗣為警於112年5月26日0時35分許,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賭客○○○、○○○、○○○、○○○、○○○、○○○、○○○、○○○賭博財物並扣得賭資2萬1000元、抽頭金400元、麻將牌2副、搬風骰子2顆、牌尺8支、骰子6顆、日報表5張等物。
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A:線上網路賭博,可以嗎?

不行!

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即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
被告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初某日止,在臺南市○○區○○里○○○號住處,接續以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賭博網站簽注賭博財物,並以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進行儲值及收取中獎彩金;賭博方式則以前開網站提供之「大樂透」及「拉霸機」等遊戲為賭博標的,與該網站對賭,如達成指定條件則依該網站設定倍率計算贏得賭資,如未達成指定之條件,則賭資全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被告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A:朋友來家打麻將抽頭金,可以嗎?

不行!

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藉這樣的機會賺點外快,造成間接鼓勵別人透過投機性活動來謀取利益,等同是助長賭博風氣發展。
因此,這樣的抽頭金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前段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268條後段的「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千萬不可喔

刑法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 
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提供其承租之高雄市前鎮區○○路○○公園○○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牌、骰子、搬風球作為賭博工具,供人在上址賭博財物並從中抽頭營利。賭博方式為每底新臺幣200元、每台為50元,由4人對賭,被告並在自摸1次抽取50元抽頭金、每將結束時抽取200元抽頭金,藉此方式以營利。嗣於112年10月21日13時許,適有賭客○○○、○○○、○○○、○○○到場以上開方式賭博時,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牌1副、骰子3 顆、搬風球1 顆、賭資200元。
被告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在過年歡聚時,合法開心的娛樂,才能讓美好的團圓夜晚,皆圓圓滿滿,保持愉快的氛圍,共同度過美好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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