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父母必讀:孩子犯錯,父母連帶賠償責任不可忽視!|常見的父母連帶賠償責任範圍有哪些?能不能免除父母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父母必讀:孩子犯錯,父母連帶賠償責任不可忽視!|常見的父母連帶賠償責任範圍有哪些?能不能免除父母連帶賠償責任?

你是孩子的爸媽嗎?最近發生的校園事件,是不是也讓你心頭一陣緊縮?

不希望自己的孩子遇到這樣恐怖的事,除了慎選學習環境、生活環境,也要保持警戒讓孩子對於人際相處有一定的了解。

左思右想,忽然想到,那反過來,如果今天是自己的孩子犯錯呢?

父母肩負著對未成年孩子的監督責任,一旦孩子犯錯、陷入法律糾紛,父母不僅感到心痛,更可能面臨連帶賠償責任、被迫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深入剖析了這項法律責任,包括監督的困難、不能免除的情況,以及成功或失敗舉證的案例

透過了解這些情境,父母將更能因應法律挑戰,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讓我們一同探索,面對孩子的成長過程,父母在法律層面應該如何謹慎行事。

 

目次
一、父母對未成年孩子有連帶賠償責任
二、常見的父母連帶賠償責任範圍
三、父母對未成年孩子連帶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情況
四、父母對未成年孩子連帶賠償責任-得免除情形
五、未能舉證對未成年孩子已盡到監督未疏懈的案例
六、已確實舉證對未成年孩子已盡監督未疏懈的案例
七、法院曾經如何看待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義務?


一、父母對未成年孩子有連帶賠償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規定,對孩子的行為負有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法律視父母為監護人,其責任不僅止於陪伴、賺錢養家,還包括對孩子行為的教育、監督、監護與防範,並且也須對未成年孩子的生活、行為是否逾越矩度為適當的教養

孩子犯錯可大可小,小至不小心打破別人的花瓶、講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話,大至嚴重傷亡車禍、淪為詐騙集團、涉犯殺人罪等,父母都可能要跟著一起進入法院,一起承擔責任

這同時表示,父母在孩子的行為上需謹慎維持監督,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這樣的法律安排旨在保障社會及家庭的穩定,同時也提醒父母應更加關注孩子的行為舉止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二、常見的父母連帶賠償責任範圍

近年常見未成年孩子觸犯的違法行為,都是父母要多加留意監督的,包括以下:

1)    無照騎車、無照開車、飆車危險駕駛等致生車禍
2)    轉讓販售毒品
3)    盜竊
4)    破壞他人物品、財產
5)    恐嚇威脅勒索他人
6)    網路散布虛偽內容、誹謗、侮辱言論
7)    假冒他人
8)    色情圖片的傳播
9)    引誘取得未成年私密照
10)    未成年性行為(與未滿16歲之人性行為等)
11)    用手機偷拍他人私密部位等妨害秘密罪
12)    擔任車手、人頭帳戶等擔任詐騙集團共犯
13)    打架傷害、持球棒重傷害、持刀殺人


三、父母對未成年孩子連帶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情況

法律要求父母在監護職責上負有一定的責任,包括保護、教養、監督以及預防孩子的不當行為。

這表示,父母有責任建立積極的家庭環境,教育孩子正確的價值觀,同時也要時刻關心、監督並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孩子的安全和適當的行為。

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強調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以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社會秩序。

因此,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犯錯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想要主張免責,需要舉證自己已經盡到監督義務

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1)父母與未成年孩子未同住的管教困難

雖然父母可能沒有和未成年孩子住在一起,而對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產生困難,但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同住的未成年孩子仍有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即便不同住的原因各有不同(例如:搬遷至他地就學、父母離異而未同住、孩子離家出走),父母仍然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孩子可能造成的損害。

也就是說,縱使因生活等因素未能與未成年孩子同住一處,父母仍然需要負起監護、教養義務。

這提醒家長,無論生活狀況如何,都應持續履行監護職責,以確保子女的安全及社會責任。 

法定代理人因故與子女居住不同處所,致對子女之管教有因難,究與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監督其子女子之情形有別,自不能藉口其未與子女居住一處而聽任其子女侵害他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13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法定代理人因與他人同居或結婚而逕自遷往子女住居所以外之處所,致對子女管教有因難,究與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監督其子女子之情形有別,自不能藉口其已遷往他處未與子女居住一處而聽任其子女侵害他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13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四、父母對未成年孩子連帶賠償責任-得免除情形

1)    監護權暫時停止之一方無從對未成年孩子為監督

由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個因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是不能拋棄的。

但如果是夫妻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後,關於子女的監護,僅約定或判決由一方監護,則在這個情形下,未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由於監護權已暫時停止行使,就不能再反過來要求無權行使監護權的一方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復按夫妻協議離婚後,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參照)

2)舉證對未成年孩子監督未疏懈

儘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然而,若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法院將考慮免除父母的責任。

這表示,如果父母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他們已經盡到合理的監督義務但仍無法阻止損害的發生,法院可能會判定免除他們的賠償責任。

這突顯了法律的公正與合理性,以因應各種不同情境下父母的實際監督難題。

 

五、未能舉證對未成年孩子已盡到監督未疏懈的案例

曾經有個案例,是未成年孩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存摺、提款卡、密碼及提款等),而犯了詐欺罪,在法院審理中,對於該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是否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進行審判。

該未成年孩子的父母表示,未成年孩子案發時,父母工作都非常忙碌,連週末都要工作,在家時間不多,但仍時常打電話給離家在外的該名未成年孩子詢問近況,偶爾也抽空北上至離家在外的該名未成年孩子住的地方探視。

但法官發現,雖然父母在該名未成年孩子離家工作後,從一開始每日接聽父母電話,到從事詐騙的不法行為後,開始不接聽電話,認為其實父母已發現該名未成年孩子行為的變化

甚至,該名未成年孩子,在就學期間,會帶朋友回家介紹給父母認識,也會跟父母講述學校打球的事情,並分享他跟同學發生的有趣事情。但離家外出工作後,該名未成年孩子不接聽父母電話、甚少回家,回家亦不再分享其工作交友情況讓家人知道等行為,與離家工作前已有明顯不同

法院認為,父母對該名未成年孩子變化如此之大,不可能毫無察覺

加上該名未成年孩子,在從事詐騙行為時只有16歲,但同齡的孩子多仍在學,尚未踏入社會工作,因此,法官認為,父母就不能只以該名未成年孩子未在家住、已脫離監督範圍的理由,推諉監督的責任

最後,法官還是認為,父母並沒有盡相當監督義務,因此不能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六、已確實舉證對未成年孩子已盡監督未疏懈的案例

曾經也有個案例,是未成年孩子犯了殺人罪,在法院審理中,對於該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是否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進行審判。

審判過程,法官發現,未成年孩子在犯罪當時,已脫離父母的監督範圍,因此認為該對父母於未成年孩子為犯罪時,已無客觀上監督的可能。

法官又是如何認定,該名未成年孩子已脫離父母的監督呢?該對父母又是如何舉證自己已經盡到監督未疏懈的呢?
第一,    該名未成年孩子失蹤時,父親馬上就通報未成年孩子為失蹤人口
第二,    當該名未成年孩子被通報為失蹤人口後,未成年孩子甚至為了避免被查獲,遷移至離父母很遠的其他地方居住。
第三,    該名未成年孩子一直刻意與父母斷絕聯繫
第四,    教養過程中,父親甚至與未成年孩子在勵馨基金會有諮商輔導紀錄,合計達13次的諮商紀錄,每次時間為45分鐘至130分鐘不等。

法院基於以上,認為父母於未成年孩子失蹤離家前,已時刻關心未成年孩子的交友狀況、心理狀態、學業表現,足認父母已盡其最大之能力對未成年孩子行使其監督、教養義務,然未成年孩子仍選擇離家並遷移至讓父母難以找尋之地點與他人居住,已顯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失蹤前,已盡其監督之責,並無疏懈之情事。

因此最後判決,父母不需為未成年孩子的犯錯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整理之案例僅供參考,每一具體個案情節不同,應以個案具體情節為準。

民法第187條第2項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七、法院曾經如何看待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義務?

法院曾經在判決中表明下述看法:

關於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屬事實認定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而定

又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義務應就具體行為之危險情況加以決定,兼顧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及被害人之保護,其應考量:
①    未成年人之個性、年齡、發育程度及先前行為等;
②    行為或活動之性質,且法定代理人之情況亦應顧及

此等因素應綜合衡量而認定法定代理人所應採取監督措施之必要性及合比例性。

質言之,法院應於具體個案綜合考量行為人本身及其行為之危險性,就監督措施之必要性及合比例性,為合理之認定。

而監督措施攸關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不能過度嚴苛要求,應使未成年人有學習及成長之機會,及人格形成之自由空間。

 

 

孩子是父母心中最難割捨的一塊,在教育子女的過程中,管教之難、監督之勞,都成為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

雖然面對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義務,免責並非易事,但如果真的遇到,我們可以透過舉證過往合理的關心教養及監督手段,展現父母的努力。

在法院曾經的裁判案例中,成功免除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亦有存在,這讓我們看到了合理監督的價值。

因此,父母應該深刻理解這一連帶責任,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子女的成長,共同為家庭和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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