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討債催款方式五花八門,這些行為構成恐嚇罪嗎?違法討債的18個案例一次看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討債催款方式五花八門,這些行為構成恐嚇罪嗎?違法討債的18個案例一次看


債務討論時,催款手段千奇百怪,但其中是否存在恐嚇罪行為?這18個案例將一一揭曉,探討討債過程中可能觸法的細節。從言語威脅到不當滋擾,每一例都是涉及挑戰法律底線。


本文將深入分析,助您了解在討債過程中,哪些行為跨越了法律底線,構成違法討債、非法討債、暴力討債。以及這些非法討債到底觸犯了什麼規定?
 

目次
一、違法討債的類型
1、討債丟擲雞蛋撒冥紙,可不可以?
2、討債到處發放討債傳單,違法嗎?
 1)討債傳單載有個人資料
 2)討債傳單上有暗示名譽或生命等危害
 3)討債傳單上的內容如果涉有不實
3、討債嗆聲威脅還錢不然預告加害身體或名譽等的不利,會怎樣?
4、討債堵人不准離開,會怎樣?
 1)討債時阻擋妨害不讓人離開現場
 2)討債不讓人離開的方式進一步使用暴力控制手段
5、討債叫人簽本票借據才准走,會怎樣?
6、到債務人家大門潑灑油漆,會怎樣?

二、討債構成犯罪的案例
1)不還錢給你死-恐嚇危害安全罪
2)堵住門口-強制罪
3)押人上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4)丟雞蛋撒冥紙-恐嚇危害安全罪
5)恁爸很想砍你-恐嚇危害安全罪
6)債務人姓名照片討債傳單-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
7)潑灑大門油漆-毀損他人物品罪
8)妳兒子在我手上,妳要趕快去籌錢,不然我就不會放過他-恐嚇取財罪
9)強行要求簽立本票及借據-強制罪
10)丟撒黑白無常討債傳單-恐嚇危害安全罪
11)不滿被討債在公共場合衝撞並暴打汽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12)丟撒欠錢不還傳單(未查證事實)-誹謗罪
13)持球棒暴力毀損門窗-恐嚇危害安全罪
14)IG發文預告有討債傳單-恐嚇危害安全罪
15)再不聯絡要趕客人-恐嚇危害安全罪
16)對住處潑灑油漆-毀損他人物品罪
17)侵入住宅徒手打人-傷害罪
18)LINE發送語音訊息還我錢不然你家爆炸-恐嚇危害安全罪


違法討債的類型

討債丟擲雞蛋撒冥紙,可不可以?

討債丟擲雞蛋撒冥紙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冥紙在臺灣民俗上代表死亡、晦氣、家中有人死亡之意,具警告之意味灼然,另朝住家猛丟雞蛋,亦同樣帶有警告之意味,被告A2人推由被告A購買雞蛋、冥紙後,至告訴人住處前丟擲雞蛋兼以拋撒冥紙等行為均造成告訴人之心理壓力,具警告之意味,使告訴人內心不安,並擔心將來可能發生對自己不利之事,被告A2人主觀上顯係基於恐嚇告訴人之犯意,因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甚明。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討債到處發放討債傳單,違法嗎?

1)討債傳單載有個人資料,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般人以不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蒐集、處理、利用目的方式,將債務人個人資料、借錢之社會活動等資訊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足生損害時,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討債傳單上有暗示名譽或生命等危害,可能涉及恐嚇危安罪。

討債傳單內容已提及「善意提醒各位芳鄰,此區住有詐欺犯」、「3天內如不正向與本公司協商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將直接讓各街坊鄰居知道其欠款人正確姓名地址及所有家人之資料,讓大家小心此家族,以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等語,已暗指告訴人(債務人)為詐欺犯,並表示將揭露告訴人等之姓名資料,即已暗示未來可能將其等所指「告訴人涉嫌詐欺」之不名譽之事公告於街坊鄰居週知;且該傳單之內容亦包含:「人間有多少個惡人,陰曹地府就有多少個黑白無常」等語,並以黑白無常之圖片作為背景,而民間信仰中黑白無常係負責接引人死後之魂魄入於陰曹地府之鬼差,一般人均普遍認知撞見黑白無常帶有死期將屆之意,極易使人產生與死亡有關之聯想,是依一般大眾之認知,丟灑附件所示傳單之舉動,實已傳達將加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名譽或將對他人不利之意思。又依社會通常經驗法則判斷,與告訴人立於相同情境、地位之一般人面對此種威脅時,通常均會產生行為人於此次警告後,下次可能採取實害行為等害怕、畏怖之心理壓力,擔憂自己之人身、名譽遭受危害而恐懼不安,故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該傳單是針對伊本人,造成伊心生畏懼及害怕等語,確屬有據。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3)討債傳單上的內容如果涉有不實,可能涉及誹謗罪。

被告A均不在意○○股份有限公司與○○集團有限公司間投資糾紛之原因,亦不積極查證,即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攜帶印有「○○公司請償還○○集團公司之借款  有錢不還、天理不容。借錢還錢,天經地義。」字樣之傳單數十張,前往○○公司大門前丟撒,復張貼於外牆、夾在附近車輛之擋風玻璃,指摘○○公司積欠○○集團款項未還,足以毀損○○公司之名譽。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討債嗆聲威脅還錢不然預告加害身體或名譽等的不利,會怎樣?
 

討債嗆聲威脅還錢,並預告加害於名譽、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的不利,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討債堵人不准離開,會怎樣?

1)討債時阻擋妨害不讓人離開現場,可能涉及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討債不讓人離開的方式進一步使用暴力控制手段,可能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而控制債務人之行動、警告債務人不准反抗等剝奪自由手段,強迫債務人協商如何償還債務,甚至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討債叫人簽本票借據才准走,會怎樣?

強行要求債務人簽立本票及借據,因債務人怕遭到不測,而被迫允諾,可能涉及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到債務人家大門潑灑油漆,會怎樣?

對大門潑灑油漆,破壞物品之美觀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涉及毀損他人物品罪。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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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構成犯罪的案例

下列討債案例的行為,攏毋湯!

1、不還錢給你死-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200 號刑事判決

被告A前因與債務人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持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至債務人住處內客廳,持槍指向債務人恫稱:「不還錢就給你死。」等危害債務人生命安全之言行,致債務人心生畏懼。 

被告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含彈匣、氣瓶蓋、插銷、槍套各壹個),沒收。

 

2、堵住門口-強制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被告等則下車欲向債務人催討債務,雙方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等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被告甲先向債務人表明要堵住○○保養廠,並由被告乙依指示要求被告丙將原停放在○○保養廠對面之B車駛至○○保養廠門口,並以緊接A車後方之停放方式,導致○○保養廠門口完全遭阻擋,共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債務人自由移動○○保養廠內部車輛進出之權利。 

被告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乙丙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押人上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緝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在桃園縣桃園市○○酒店前,見債務人正與友人準備駕駛債務人所有之車輛離去,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00」等人將債務人強押上由「00」等人所駕駛之車輛後座中間,並由「00」及其友人控制債務人之行動,被告A則自行駕駛債務人自用小客車,一同將債務人載往位在某KTV,強迫債務人與之協商如何償還債務,路途中「00」及其友人更毆打債務人之胸口警告債務人不准反抗,抵達中和KTV包廂內時,「00」等人在包廂內毆打債務人耳光,致債務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簽下面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之本票11張(總計1100萬元)及借據1紙,其後一行人又將債務人帶往網咖,要求債務人拿回債務人之包包後,並命債務人以包包內之提款卡提領現金交給「00」等人,嗣被告A又欲向債務人母親索取更多金錢確保其債務能夠受到清償,遂帶路率領「00」等人,將債務人押回其住處,抵達後,因債務人拒絕下車進屋,又再度遭到「00」等人毆打

被告A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借據壹紙、本票拾壹張均沒收。

 

4、丟雞蛋撒冥紙-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424 號刑事判決

被告A受託向債務人索討債務未果,竟夥同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被告A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至○○百貨,其等推由在○○百貨購買雞蛋、冥紙後,步行前往債務人住處前,丟擲雞蛋、拋撒冥紙,旋即搭乘被告A所駕駛之上開車輛離去,其等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債務人,致債務人心生畏懼,而危害渠生命安全。 

被告A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恁爸很想砍你-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2087 號刑事判決

被告A因與債務人有債務及公司經營訴訟糾紛,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致電債務人,在與債務人通話過程中,向債務人恫稱:「恁爸曾經殺過人,恁爸很想砍你,怎樣(台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債務人,使債務人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債務人之安全。

被告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6、債務人姓名照片討債傳單-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990 號刑事判決

被告A為催討對債務人之債權,竟意圖損害某A、某B、債務人之利益,駕駛自小客車前往某A及某B之住處,在渠2人住處前鐵捲門、樑柱、花圃石柱上張貼記載有「欠錢不丟臉,丟臉的是躲起來不處理,30幾歲的人了,出來面對,別把你們楊家的臉丟光!」等語之討債傳單10張,該些傳單上並記載某A、某B之姓名、電話、地址,及債務人之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照片等個人資料(各資料均以馬賽克遮掩其中一字及債務人之眼睛部分),欲藉此令債務人出面還債,而以此方式對某A、某B、債務人等3人之個人資料、債務人借錢之社會活動等資訊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並足生損害於渠等3人。

被告A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單拾張,沒收。

 

7、潑灑大門油漆-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393 號刑事判決

被告A於112年1月11日14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先購買白色油漆1桶,嗣於同日抵達債務人所經營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3之0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門口,手提甫購買之白色油漆桶潑灑00公司之玻璃大門,損壞00公司大門之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債務人

被告A與被告B另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前往上址00公司,由被告A持裝有黑色油漆之油漆桶與拖把,在00公司鐵捲門及牆壁潑灑油漆,並由被告B在旁持手機側錄下潑漆過程之影片,致00公司鐵捲門及汙損,足生損害於債務人

被告A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水桶壹個、拖把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B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妳兒子在我手上,妳要趕快去籌錢,不然我就不會放過他-恐嚇取財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99 號刑事判決

被告與某A係朋友,某B則係被告之朋友,曾經介紹高中同學某C向被告借款新臺幣154萬元,惟某C遲未返還借款。被告與某B於相約在超商見面,商談某C與被告間之債務問題,被告、某A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光頭成年男子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先到達上開超商外面,等候某A及光頭男子開車到達該處後,其等要求某B應負責某C所積欠之債務,某A對某B恐嚇:「不要講這些聽不懂的,現在有一組人在你家樓下,如果你不處理這件事情的話,你家就會炸掉」等語,並要求某B當場打電話向親友籌錢還款,嗣某B之母親某D經由某B之表哥轉告後得知某B正在向親友籌錢,即撥打電話予某B,某A遂在該通電話中向某D恫稱:「妳兒子在我手上,妳要趕快去籌錢,不然我就不會放過他」等語,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某B、某D,致某D及某B均心生畏懼,於同日晚間某時,由光頭男子開車載某B前往住處,向某D拿取現金30萬元,再由光頭男子開車載某B返回超商,並將30萬元交付被告及某A。

被告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某A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強行要求簽立本票及借據-強制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477 號刑事判決

被告與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又某A與債務人係情侶關係,因債務人未依約如期繳還,被告向債務人催討債務未果,被告事後知悉某A家中經營連鎖牛肉麵餐飲店,心想有機可趁,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違反某A之意願,向某A恫稱:「今天如果沒有一個解決方案,就不准離開,如果你沒有簽本票,就要把債務人簽立的本票拿去給別人,請別人來討這筆錢,別人會不會來砸你們家的店,我就不知道了」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財產之脅迫方式,強行要求某A簽立本票及借據,某A當時恐遭到不測,而被迫允諾於翌日在便利商店內簽立新臺幣45萬5000元本票及金額19萬5000元之借據各1紙交與被告,以此強暴方式使某A行無義務之事

被告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之前履行同年月2日和解筆錄所載之內容。

 

10、丟撒黑白無常討債傳單-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134 號刑事判決

被告A經友人乙○○告知,得悉被告B持有債務人簽發之面額新臺幣1,000萬元之本票(由債務人簽發與被告B),且有意向債務人催討此等款項,遂前往超商與不知情之被告B晤面,並由被告B簽立委託書,委由被告A代為處理催討債款事宜。詎被告A受託處理上開債款後,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辦理,即與被告C、綽號「00」之不詳成年男子、其他7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聯絡,由被告A搭乘不詳男子駕駛之租賃小客車、被告C駕駛自用小客車附載「00」等人,及由不詳人士駕乘自用小客車,於同日一同前往債務人之住處外,丟灑含有將加害債務人之生命、身體、名譽之意思之傳單,使該等傳單散落於該址前之騎樓及路邊;其等旋又於同日前往債務人所經營之「○○自助洗衣店」外,再將前述內容之傳單丟灑一地後離去。被告A、被告C、「00」及其他不詳成年男子等10人乃以丟灑前揭傳單之方式,共同接續傳達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意思而恐嚇債務人,使經人通知而返回上開地點之債務人閱覽傳單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債務人之安全

內容已提及「善意提醒各位芳鄰,此區住有詐欺犯」、「3天內如不正向與本公司協商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將直接讓各街坊鄰居知道其欠款人正確姓名地址及所有家人之資料,讓大家小心此家族,以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等語,表示將揭露告訴人等之姓名資料及不名譽之事公告於街坊鄰居週知;且該傳單之內容亦包含:「人間有多少個惡人,陰曹地府就有多少個黑白無常」等語,並以黑白無常之圖片作為背景,極易使人產生與死亡有關之聯想,實已傳達將加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名譽或將對他人不利之意思。又依社會通常經驗法則判斷,與告訴人立於相同情境、地位之一般人面對此種威脅時,通常均會產生行為人於此次警告後,下次可能採取實害行為等害怕、畏怖之心理壓力,擔憂自己之人身、名譽遭受危害而恐懼不安,故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該傳單是針對伊本人,造成伊心生畏懼及害怕等語,確屬有據。

被告A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C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B無罪。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不滿被討債在公共場合衝撞並暴打汽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少年A不滿債權人履次向其催討新臺幣7500元之債務,遂由少年A相約債權人在某醫院附近商討債務事宜,少年A即居於首謀之地位,邀集己○○、丁○○、戊○○協同到場助陣。丁○○、戊○○明知醫院為公共場所,如於該處聚集三人以上攜帶客觀上足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之兇器對債權人施強暴,顯會造成公眾或他人恐懼不安、對公共秩序之信賴產生動搖,丁○○、戊○○竟仍與少年A、己○○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傷害、毀損之犯意聯絡,由己○○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丁○○,少年A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戊○○,共同前往醫院,途經某路口,少年A見債權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即率先駕車衝撞債權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致債權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撞上路旁人行道石墩,並受有輕微腦震盪、頭部、左胸、左手肘鈍挫傷之傷害,己○○、丁○○、戊○○見狀後,與少年A旋即下車,由己○○持西瓜刀、丁○○持球棒、戊○○、少年A徒手共同敲擊債權人上揭自用小客車,下手實施強暴行為,致債權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門、右前車門、右前葉子板、車尾及前擋風玻璃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債權人,其等即以此方式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該路段交通往來之危險,妨害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丟撒欠錢不還傳單(未查證事實)-誹謗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苗簡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

某A、某B、被告均不在意○○股份有限公司與○○集團有限公司間投資糾紛之原因,亦不積極查證,即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攜帶印有「○○公司請償還○○集團公司之借款  有錢不還、天理不容。借錢還錢,天經地義。」字樣之傳單數十張,前往上址○○公司大門前丟撒,復張貼於外牆、夾在附近車輛之擋風玻璃,指摘○○公司積欠○○集團款項未還,足以毀損○○公司之名譽。 

被告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持球棒暴力毀損門窗-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735 號刑事判決

被告為向債務人討債,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前往債務人住處,持棒球棒及開山刀,毀損上開處所之門窗玻璃等物品,而以該毀損財物之物理強暴力方式,傳達加害生命、身體惡害通知予債務人之家人等人,致其等心生畏懼

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IG發文預告有討債傳單-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68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與某A之配偶(即債務人)有債務糾紛,經多次索討債務未成,遂心生不悅而基於恐嚇之犯意,在其住處,以手機連接網路,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以「0000」帳號發表「還有很多身邊的人喔,不想丟臉就快出來面對,....你過幾天等著看你家樓下滿滿的傳單」等內容予某A,使某A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再不聯絡要趕客人-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東簡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受身分不詳之人委託,代為向○○大飯店負責人某A催討積欠之債款,遂夥同某B,入住○○大飯店。被告因催討債務未果,基於恐嚇犯意,在○○大飯店對櫃臺員工某C稱「轉告經理或○董,再不聯絡,就要趕客人」等語,經某C告知經理某D,而以此等影響生意經營加損害於財產之方式對某D為恐嚇,使某D心生畏懼

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對住處潑灑油漆-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819 號刑事判決

被告A、被告B受不詳之人指示,二人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聯絡,被告B先駕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A,由被告A引導前往債務人住處,推由被告B提一只裝有油漆、麵粉、雞蛋等混和物之塑膠袋,往債務人上開住處門口潑灑。嗣發現塑膠袋未破,復承上犯意,於同日,由被告B再潑灑1次,破壞上揭物品之美觀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債務人且使債務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上之安全。二人旋於同日2時32分許,承前犯意聯絡,本欲驅車前往債務人母親某甲住處潑灑油漆等物,惟將某乙住處為誤某甲之住所,推由被告A下車潑灑之,破壞上揭物品之美觀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某乙且使某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上之安全。

被告C為替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討欠款,教唆被告D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前往債務人之住處潑灑油漆恐嚇逼迫其就範,被告D復教唆被告E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先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債務人住處,往大門、普通重型機車、洗衣機等物潑灑黑色油漆,破壞上揭物品之美觀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債務人且使債務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上之安全。被告E於當日,承前犯意前往某甲地址,亦對大門潑灑黑色油漆,破壞上揭物品之美觀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某甲且使某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上之安全。被告E並因而獲得新臺幣1萬元之報酬。

被告A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B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E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D教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C教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侵入住宅徒手打人-傷害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被告係某A、某B夫妻之姪子,於民國112年3月7日晚間為催討某A、某B之子(即債務人)欠款,與某甲、某乙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名於同日晚間7時許,至某A、某B住處,欲向某A、債務人催討債務。

某A見來者不善,不准被告等人進入,雙方一言不合,被告、某甲、某乙、該2名成年男子即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未經同意逕自侵入上開住宅,並徒手毆打某A,債務人見狀持西瓜刀欲抵抗,某甲、某乙遂各自亮槍叫囂要求債務人放下西瓜刀,旋被告、某甲、某乙、該2名成年男子亦徒手毆打債務人,某B上前攔阻時亦遭到毆打。

後被告母親某C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上前攔阻,惟雙方仍繼續衝突,被告等人仍繼續毆打某A、某B、債務人,並砸毀屋內電視、桌子、椅子、電暖爐、木架、湯鍋墊子、水壺、酒瓶,足以生損害於某A、某B、債務人,並使某A受有後頸部、背部、雙手及左膝多處挫擦傷之傷害,某B受有右側頭部、後頸部及上腹壁挫傷之傷害,債務人受有右小指近端指骨骨裂、頸部及右下肢挫擦傷之傷害。

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LINE發送語音訊息還我錢不然你家爆炸-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壢簡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甲○○與少年某甲之前男友(下稱A男)間有債務糾紛,於知悉A男入監服刑而無法清償債務後,遂遷怒於少年某甲,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語音訊息予某甲,並以:還我錢啦...不然你家會爆炸一語恫嚇之,致某甲心生畏怖,足生危害於安全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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