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7

被抓到吸食毒品,會發生什麼事呢?|關於吸毒的觀察勒戒、戒癮治療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被抓到吸食毒品,會發生什麼事呢?|關於吸毒的觀察勒戒、戒癮治療

近期名人吸毒屢上新聞,尤其國外的毒品法律政策,也有與台灣不太相同的情況,最常見的就是大麻的新聞。

因此,大家看到新聞後,會很好奇詢問大麻是幾級毒品?吸毒要坐牢嗎? 

本文會先從介紹毒品分級,再依序說明吸毒到底是不是刑事案件?吸毒被抓到後會發生什麼事?吸毒會被抓去關嗎?什麼是觀察勒戒?為何名人吸毒會被不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是什麼?戒癮治療怎麼聲請?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是什麼?

目次
毒品分級吸毒是刑事案件嗎?吸毒會被抓去關嗎?什麼是觀察勒戒?哪些人會送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是在哪裡?會有什麼限制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要多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會怎樣?為何名人吸毒會被不起訴處分?吸毒只會觀察勒戒,不會有前科、進監獄嗎?吸毒是進勒戒所、戒治所還是監獄?觀察勒戒的替代方案-戒癮治療戒癮治療怎麼聲請?戒癮治療的是在做什麼?戒癮治療緩起訴有可能被撤銷嗎?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

 

毒品分級

法律上,將毒品依照成癮性嚴重程度、濫用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的高低,分成四個等級依據不同等級的毒品,相應的處罰輕重也有所不同

最嚴重的是第一級毒品,接著依序是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的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會定期檢討毒品分級及品項。

近期屢上新聞媒體的大麻,在台灣是認定為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吸毒是刑事案件嗎?

法律上就涉及毒品所為不同的行為,有輕重處罰的差異

製造毒品、販賣毒品、運輸毒品,是毒品犯罪行為中,最嚴重的行為,依據不同等級的毒品,處5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無期徒刑之間。

其他行為包括:「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等。

「施用」也就是所謂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因此就大麻的吸食,是刑事案件,會構成刑事責任的。(但會去區分初犯等情節而有不同處理,下文有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會被抓去關嗎?

很多人好奇,吸毒既然是刑事案件,那吸毒被抓到後會發生什麼事?會不會被抓去關?

吸食毒品,在法律上用語是「施用」毒品

世界各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的共識是認為,施用毒品成癮者,心癮不容易戒除,因此吸毒的人在法律上認為具有「病患性犯人」的特質

因此,法律認為,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人,並不應該只著重在對施用行為的懲罰,而是應該先幫助施用毒品的人脫離毒害,早日回歸正常生活,因此會先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程序,協助戒斷毒品

因此,包括吸食古柯鹼、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人,都有可能被要求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或進戒治所「強制戒治」

 

 

 

什麼是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是針對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人,或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三年後再犯的人,為幫助其隔絕施用毒品的來源,所進行的一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預防、矯正措施,因此是需要在「勒戒處所」內執行

觀察勒戒期間,會經由醫師觀察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再陳報檢察官是否可停止受觀察勒戒,家屬是沒辦法向檢察官申請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

 

 

哪些人會送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的對象是指:
1)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的人,且是
2)初次吸食毒品,或之前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釋放後,再犯時已超過三年的人。

 

觀察勒戒是在哪裡?會有什麼限制嗎?

觀察勒戒的執行,會在勒戒處所

勒戒處所,包含法務部矯正署在新店、臺中、高雄、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治所、臺北女子、臺東、花蓮、澎湖與金門看守所,及臺北、臺南與高雄少年觀護所等 13 所,有附設勒戒處所。

進入勒戒所,除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原則上每週只能與配偶、父母、子女接見30分鐘、通書信,想與其他人接見就會受到限制,需要經過許可。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第1、2、3項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要多久?

觀察勒戒最長是二個月
因觀察勒戒,是需要在勒戒處所內執行,因此程序上,需要先經過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許可,許可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強制戒治是六個月到一年間
但如果認為在接受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裁定再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1、2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會怎樣?為何名人吸毒會被不起訴處分?

由於初次施用或超過三年才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會先以病患性犯人的角度,處分觀察勒戒。

如果經過勒戒處所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這時,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的處分

但如果認為在接受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裁定再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期間屆滿後,就會釋放,這時檢察官一樣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而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經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後,整個施用毒品事件便告一段落,不會有犯罪紀錄

曾經新聞媒體報導名人吸毒,後來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釋放名人,有民眾覺得忿忿不平,但會有這樣的結果,並非是因為名人的關係,也不是檢察官認為沒有吸毒,而是因為法律政策上認為初犯或超過三年再犯吸毒的人具有病患性犯人的特徵,因此會先給予他們觀察勒戒等措施來戒斷毒品!

如果經釋放後未來三年內又再吸毒,就不會再提供觀察勒戒,也不會下不起訴處分了,千萬不要再覺得司法不公了喔!

因為上述的情況,只要是初次施用毒品,或超過三年前曾經觀察勒戒過但後來又施用毒品的人,之後再次被查到時,法律上都會先以「病患性犯人」的角度看待,提供戒斷毒品的方法(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跟你是不是名人無關。

 

吸毒只會觀察勒戒,不會有前科、進監獄嗎?

不對喔!

上面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都是為了幫助脫離毒品的殘害,如果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後,又再次發現施用毒品,法律上考量施用毒品的心癮是不容易戒除,會區分三年「內」再施用或三年「後」再施用,而有不同的程序:

三年後始再有施用毒品:
如果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釋放的三年後始再有施用,法律上認為仍是有戒除毒癮的可能,應該再觀察勒戒方式,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

三年內竟再施用毒品:
但如果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釋放後三年以內,被發現再次施用毒品的行為,那就直接走回一般刑事懲罰,審判是否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的施用毒品罪,不再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當法院認定構成施用毒品等罪時,就會有前科紀錄,甚至就有可能要進監獄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3項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吸毒是進勒戒所、戒治所還是監獄?

吸食毒品會因為施用的情況、時間、是否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區分不同的戒斷處所或執行處罰的處所:
1)    進入勒戒處所的對象:初次施用毒品的人,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次施用毒品的人。
2)    進入戒治所的對象:受觀察勒戒中,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人。
3)    進入監獄的對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經法院判決有罪須執行的人。

但無論是勒戒所、戒治所、監獄,都會限制人身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1、2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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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的替代方案-戒癮治療

無論是勒戒所、戒治所,都會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選擇不要觀察勒戒嗎?有其他替代的方式嗎?

有的,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取代觀察勒戒的一種方式。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戒癮治療怎麼聲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經警詢後、檢察官處分前主動以書狀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如果檢察官已經做出處分就來不及聲請戒癮治療了喔!

因此,如有考慮聲請自費戒癮治療的話,請務必在警詢後隨時掌握地檢署的分案進度,查詢到案號股別後,請盡速送出聲請,聲請理由依具體個案不同,方向上請讓檢察官知道有戒癮治療的意願,並敘明為何戒癮治療較適合本案情形。

聲請後,若檢察官認為聲請的理由適宜,檢察官會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再至檢察官指定的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就可以,不需要再送觀察勒戒喔。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4 條
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前,應向被告說明緩起訴處分之應遵守事項,得其同意後,再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成年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0 條
被告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治療機構,依治療機構規劃之期程及治療內容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二、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戒癮治療的是在做什麼?

戒癮治療是採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可能包括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及毒品檢驗等。而戒癮治療的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但有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的必要時,檢察官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說明並得其同意後,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或於戒癮治療中經被告同意後實施。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5 條
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6 條
戒癮治療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有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說明並得其同意後,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或於戒癮治療中經被告同意後實施。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9 條
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戒癮治療緩起訴有可能被撤銷嗎?

有可能喔!

當戒癮治療期間,無故沒有按時接受藥物治療達8天、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的治療超過3次、緩起訴期間又驗出毒品反應等,檢察官都可以撤銷緩起訴,直接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

後續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會進行起訴移送到法院,就會面臨相關的刑責及前科紀錄。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1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三、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五、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

除了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外,還有其他不起訴的可能嗎?

如果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在檢警還沒發現之前,可以先自行向醫院請求治療,如果是在治療中,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應下不起訴處分喔,但這個機會只有一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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