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3

為什麼媽媽不能再告女兒侵占?|親屬侵占罪追訴期多久?用3個親屬侵占罪判例告訴你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為什麼媽媽不能再告女兒侵占?|親屬侵占罪追訴期多久?用3個親屬侵占罪判例告訴你】

媽媽把1300萬元放在女兒帳戶,請女兒幫忙保管,沒想到請女兒匯回來時,女兒卻短少150萬元不願還款,於是媽媽提告女兒親屬侵占罪,沒想到......後來竟敗訴!!到底是怎麼回事?

當親情與法律相遇,產生了親屬間侵占罪的複雜議題。這是一個深入法律倫理的境地,涉及親人之間的信任、財產的擁有權,以及法律對侵占行為的回應。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說明親屬間侵占罪的定義、親屬間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的差別、法院的親屬侵占罪判例,以及法律如何處理這些情況。

目次
【什麼是侵占罪】
【什麼是親屬侵占罪】
【親屬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的差別】
【親屬侵占罪注意事項】
1)親屬侵占罪需要被害人主動追訴
2)親屬侵占罪有6個月時效限制
3)親屬侵占罪可以撤告
【親屬侵占罪判例】
媽媽告女兒侵占存款
大伯告弟媳侵占獎金
兄弟姊妹告兄弟侵占父親的賠償和解金

【什麼是侵占罪】

什麼是侵占罪呢?

簡單地說就是,將原本保管、持有他人的物品納為己有。

本來只是單純「合法占有保管使用」的人,客觀上可以去管理支配使用,但一旦「合法占有的人」將占有的行為,主觀上起貪念想納為己有,並轉換成外表上已顯示出「我是所有權人的立場去處分使用該物品」的行為時,會構成侵占罪。

 

【什麼是親屬侵占罪】

親屬間侵占罪的「親屬」,主要是指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特定親屬間,將原本保管、持有其他親屬的物品納為己有,構成親屬侵占罪。

 

【親屬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的差別】

而區分親屬侵占罪及普通侵占罪的主要差別在於:「親屬侵占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換句話說,原則上,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發生在特定親屬間的話,侵占罪就會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更緊密的親屬間的侵占罪,法官還能審酌免除其刑。

而所謂更緊密的親屬間則是指: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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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侵占罪注意事項】

親屬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就代表,當決定要提告侵占罪的對象是親屬時,要留意以下與普通侵占罪不同的地方

1)親屬侵占罪需要被害人主動追訴

告訴乃論的罪,需要被害人主動向偵查機關表示追訴外,否則檢察官不會發動偵查。

因此,親屬侵占罪是要主動用書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的。

2)親屬侵占罪有6個月時效限制

告訴乃論的罪, 除了需要被害人主動向偵查機關表示追訴外, 更要注意時效的問題! 被害人於知悉犯罪行為人開始起算, 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不然, 就不能再告訴了!

因此,親屬侵占罪中,認定何時被親屬侵占的時間點,就顯得格外重要,這直接影響是否有在時間內提起告訴。

3)親屬侵占罪可以撤告

告訴乃論由於需要尊重犯罪被害人的隱私、名譽或家庭可能受到影響,且犯罪所侵害的利益,跟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後,是允許告訴人撤告的。且一經撤告,檢察官或法官就不能再追究案件。

因此,親屬侵占罪就算提告了,仍然可以撤告,這跟普通侵占罪完全不同,普通侵占罪是不能撤告的。

只是,如果需要撤回告訴,則親屬侵占罪的最慢撤回時點,必須在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

親屬侵占罪, 在地檢署偵查中、或刑事第一審辯論期日終結前, 告訴人都還可以撤回, 所以如果想跟親屬和解, 或反悔不想追究親屬了, 都要記得在刑事第一審辯論期日終結前處理。

刑法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之罪準用之。

刑法第 324 條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親屬侵占罪判例】

一、媽媽告女兒侵占存款

媽媽沒有在6個月時效內提告女兒親屬侵占罪,因此敗訴(法院不受理判決)

告訴人是媽媽,被告是女兒。

媽媽為了將存款放在不同金融帳戶內,分筆匯款至女兒之金融帳戶內,共計新臺幣1300萬元,交由女兒保管。但女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其為媽媽保管的150萬元款項侵吞入己。之後媽媽在整理相關金融帳戶資料時發現異常,於是向女兒索討要求歸還上開保管的款項時,被告卻僅歸還1150萬元,而藉故推辭拒絕歸還其餘的150萬元。

但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告訴人讓兒子發簡訊給女兒通知要求歸還金錢的時間點,應已認並知悉女兒有侵占款項的情形,但媽媽卻在知悉的6個月後,才提出本案告訴, 

因為女兒被告訴的親屬侵占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乃論之罪的6個月告訴期間,告訴人既然逾期提起告訴,法院只好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587號

 


二、大伯告弟媳侵占獎金

大伯在刑事第一審辯論期日終結前撤回對弟媳的親屬侵占罪告訴

告訴人是大伯,被告是弟媳。

弟媳在整理統一發票並兌獎時,發現大伯的統一發票號碼與當期特別獎號碼相符,於是與大伯達成協議,亦即應給付退還稅後一半之獎金即新臺幣398萬元予大伯後。

但弟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兌領取得當期特別獎金796萬元後,僅退還200萬元予大伯,迄今未交付198萬元予大伯而據為己有,因此認弟媳涉犯刑法親屬侵占罪嫌

因為本案弟媳被告訴的侵占案件,是親屬侵占罪嫌,弟媳與大伯間為三親等內姻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因為大伯已與弟媳達成調解,並經大伯撤回對弟媳的刑事告訴,因此法院直接下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3號

 


三、兄弟姊妹告兄弟侵占父親的賠償和解金

對兄弟提告侵占過世父親之保險賠償和解金,經高等法院判決1年6月、緩刑4年。

A是被告,A的其他5位兄弟姊妹是告訴人。

A與A的其他兄弟姊妹是兄弟姊妹關係。因父親死亡後,兄弟姊妹有委託A,在法院向保險公司提起父親保險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A依其他兄弟姊妹的授權,代理兄弟姊妹在法院就賠償訴訟進行調解,後來與保險公司雙方達成調解,約定由保險公司給付新臺幣共計3,200萬元和解金給A及A的兄弟姊妹等5人。  

過了幾年後,兄弟姊妹因另案遺產分割案件時,發現A已依授權領受3,200萬元和解金,於是委任律師向A請求分配本案和解金,但A竟拒絕將上開3,200萬元依比例交付兄弟姊妹等5人。

法院認為,A明知代理兄弟姊妹領受3,200萬元和解金,是受兄弟姊妹委任處理民事訴訟的調解所收取的金錢,依委任關係,應該按比例交付於委任的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委託律師以律師函請求分配本案和解金後,A仍拒不交付兄弟姊妹所應分得金額,已堪認A拒絕將3,200萬元和解金中的26,666,667元交付兄弟姊妹時,即變易其持有之意思為所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侵占之犯意,且不因A侵占行為完成後,A與兄弟姊妹間是否有其餘關於債權債務紛爭而互相分配、抵銷財產而解免罪責。 
因此,法院認定,A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而將上開款項中應交付予兄弟姊妹等5人的2,666萬6,667元變異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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