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這隻蚊子你養的嗎? | 傳染病防治法

這隻蚊子你養的嗎? | 傳染病防治法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這隻蚊子你養的嗎? 罰單3000元請繳納】
 

早上還一波雨勢,下午就一個大晴天,身在台灣的你,想到什麼?

當然是...趕快看看屋外有沒有容器積水,不要不小心養到埃及斑蚊、感染登革熱呀!!!

尤其,如果你看到孑孓在水中以直立的方式游泳,那要小心,這隻孑孓具備埃及斑蚊的特徵

感染登革熱可不要開玩笑,不然衛生局也沒必要跟你囉哩囉嗦、三催四請防治登革熱...

 

【登革熱傳染途徑】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官網,登革熱(Dengue fever),是一種由登革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傳染病,這種病毒會經由蚊子傳播給人類。
 

【登革熱症狀】

登革熱感染症狀,因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感染登革熱時,可引起宿主不同程度的反應,從輕微或不明顯的症狀,到發燒、出疹的典型登革熱,或出現嗜睡、躁動不安、肝臟腫大等警示徵象,甚至可能導致嚴重出血或嚴重器官損傷的登革熱重症。

而典型登革熱的症狀則是會有突發性的高燒(≧38℃)、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及出疹等現象。

若是先後感染不同型別之登革病毒,有更高機率導致較嚴重的症狀,如果沒有及時就醫或治療,死亡率可以高達20%以上。

【登革熱流行區域】

全球登革熱的好發地區,主要集中在熱帶、亞熱帶等有埃及斑蚊和白線斑蚊分布的國家。

臺灣位於亞熱帶地區,又熱又溼的環境,正是蚊子最喜歡的生長環境,因此臺灣為登革熱流行高風險地區。

【登革熱國內疫情】

登革熱疫情持續延燒,據疾管署統計,今(2023)年截至8月7日累計1,109例本土病例。

目前仍處登革熱處流行期,南部疫情會比北部疫情更嚴峻些,颱風後是否造成病媒蚊指數上升,需要民眾共同留意 !
 

【登革熱防治違規實際案例】

A先生在一個寧靜的早上,收到舉發通知書說,在他屋外的水桶裡有一批登革熱蚊子幼蟲(孑孓),請A先生陳述意見

原來,高雄市政府為了防登革熱感染症疫情發生,早已公告高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請高雄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


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稽查時,就發現A先生土地上的水桶有積水,裡面有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 孑孓)情形,於是A先生才收到舉發通知書。

A先生雖提出書面意見,但經衛生局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還是認為A先生違反傳染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事實明確,於是裁處A先生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A先生很不服氣呀!於是為了這3,000 元罰單提告衛生局。


--A先生主張--
1、稽查當日並未通知A先生參與。
2、地上的水桶也不是A先生置放的
3、A先生只要依衛生局個案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就沒有違法。

 

--衛生局答辯回應--
1、衛生局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本可基於職權隨時或定時執行公告所定之稽查勤務,發現有違規情事並有證據足以證明時,即可裁罰,尚無需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現場會同稽查

2、法律有概括授權予地方主管機關,得以通知或公告之方式,課予民眾主動清除病媒蚊之責任,以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故各地方主管機關即應督導撲滅蚊蟲等病媒,並課予民眾負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者,即應裁處罰鍰予以非難,具有制裁目的,並非單純督促民眾履行其未盡之行政義務。

3、A先生訴願書雖表明土地疑遭他人占用耕作 ,但這是A先生未善盡土地所有人之責,明知土地遭人占用而無作為,況防治公告後,至派員查獲病媒蚊幼蟲,前後相距約15個月時間,A先生應有主動清除病媒蚊幼蟲之能力,但A先生卻沒做,故A先生對於土地上確有登革熱病媒蚊幼蟲怠為清除之事實。

縱使A先生無故意, A先生也有漏未注意之過失責任
 

 

--法院聽完雙方爭執後認為--

1、本院當庭勘驗衛生局所屬人員稽查時錄製之錄影光碟確實有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

衛生局所屬人員稽查時錄製之錄影光碟結果為:「系爭菜園有數個水桶,有許多都沒有加蓋 ,衛生局所屬人員在現場以水管從水桶內攜出孑孓放入透明之空瓶,影片中因錄影時間短暫沒有看出孑孓在空瓶裡水中游泳的姿態,但是衛生局隨後在現場的空瓶裡拍攝孑孓在水中以直立的方式游泳,具備埃及斑蚊的特徵。」等情。

與衛生局提出現場照片顯示,玻璃瓶內之孓孓呈直立式姿態於瓶內水中浮游之情狀相符,足認A先生土地上容器確有積水因而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之情形,堪以認定。

從而A先生違反公告之行為,可以認定,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衛生局裁處罰鍰3千元,於法有據。

 

2、依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代替之。」自刊登日起即發生效力。

高雄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者,即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而符合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處罰要件,該第70條第1項第1款並無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得處罰之明文

A先生主張公告為法規命令,高雄市政府欠缺法令授權即予公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係屬誤解法令,不足採信。

 

3、行政機關應優先究責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依具體情狀,是有裁量之權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 訴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基於行政機關人力物力之侷限性、土地之有限性、生活環境之易破壞性與難以回復性,乃有必要課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維持土地秩序之狀態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不明時,狀態責任之課與更屬維護土地環境不可避免之手段,然不可據此即謂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狀態責任之前提要件。」

因此A先生主張「衛生局應優先裁處行為人,竟捨此不為,裁處A先生,已違反行為責任優先狀態責任之法理,有裁量濫用之違法」的這部分,就沒道理。

因為行政機關應優先究責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依具體情狀,是有裁量之權限。

 

4、不論係裁罰行為人或土地所有人,對於勿使土地孳生病媒蚊之規制目的都可達成。

衛生局倘欲究查擺放水桶之行為人,必須加派人手守護現場或拜訪街坊鄰居,且查獲之人倘否認為行為人 ,亦需進行相當調查,耗費相當人力成本,而調閱地籍資料 ,輕易可查知物業之所有權人,且不論係裁罰行為人或土地所有人,對於勿使土地孳生病媒蚊之規制目的達成 ,並無二致。

A先生訴願書表明該地疑遭他人占用耕作,惟A先生未善盡土地所有人之責,明知土地遭人占用而無作為,況公告至衛生局派員於土地
發現有系爭容器積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 ,前後時間相距約有15個月之時間,A先生應有主動清除土地登革熱病媒蚊幼蟲之能力,惟A先生卻未審慎為之,故A先生對於土地確有登革熱病媒蚊幼蟲怠為清除之事實,縱無故意,按其情節亦有漏未注意之過失責任甚明,被告對其裁處罰鍰,亦無不合

最後法院判決,A先生還是要繳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登革熱防治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1、2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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