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2

給Google評論也有事? | 關於散布文字誹謗罪

高雄律師_謹禾法律事務所_給Google評論也有事? | 關於散布文字誹謗罪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給Google評論也有事,如何判斷誹謗罪?】

最近因為兩桶白飯,學生在餐廳的Google商家,留下了Google評論,因為雙方各有立場,新聞媒體大篇幅報導過程及後續,甚至逼得學校也發出聲明,社群討論熱度一篇接著一篇...

今天就讓我們來分享一個用Google評論餐廳的誹謗罪實際案例吧!


【誹謗罪實際案例】

有位饕客到餐廳點了烏溜魚,
但是一口吃下去,卻覺得「欸,這不是烏溜」!

這位饕客很不滿,於是回去後,就在餐廳的Google商家留下評論:

點了七斤半的烏溜,招牌四吃-糖醋、炸魚塊、蒜泥&砂鍋。
不到十分鐘就上菜,一口咬下去是草魚,肉質較粗,
明顯被調包了,被調包了,被調包了,
老闆只說兩種魚價格一樣的,打死不認有調包。

餐廳老闆一看,氣得不得了,
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誹謗罪案件法院認為】

饕客的評論文章所欲對外傳達的是「餐廳會將消費者所點的魚類調包」之事,這是屬於「事實陳述」的範圍,並不是饕客個人對餐點的「意見表達、主觀評價」。

但是,饕客在發表評論文章前,沒有任何事證可以證明餐廳將饕客當時所點的烏溜,調包替換為草魚之行為,既然饕客沒有經過合理查證,確認餐廳是否真的有調包烏溜與草魚,只有憑著用餐多年之經驗,以口感恣意認定餐廳有更換餐點,且,魚類肉質口感本為極其主觀之事,饕客亦承認自己並沒有查證魚類肉質之專業學識。

而Google評論區是不特定人均得以上網瀏灠之公共網站,而饕客亦承認張貼評論文章是為了將文章中得內容供諸大眾知曉,而網路世界資訊之傳播,目前已成為除報紙、雜誌、電視等媒體外,另一具全球性影響力之媒體,而饕客當時已逾而立之年,且具有碩士畢業智識程度,故饕客將評論文章張貼在網路上,主觀上應該知道,該文章將導致很多人對於餐廳是否有將消費者所點之魚類調包一事產生聯想,並使人懷疑該店之誠信。

尤其,餐廳Google評論區是讓他人查看餐廳餐點品質及服務,消費者會受到Google評論區評分星等及評論影響是否前往該餐廳用餐意願,此為眾所皆知之事,但是饕客卻在評論區中發表餐廳將草魚調包為烏溜,因此認定饕客確實有想減損餐廳聲譽之目的。

最後,法院認為饕客的行為,過於輕率而未探究所發表的評論是否為真實,
難認饕客在餐廳Google評論區發表調包之陳述與事實相符。

因此,法院認定饕客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誹謗罪的法律判斷】

簡單來說,「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

言論內容是「事實陳述」

如果是「事實陳述」的情況,那就有「真實與否」的問題,若非真實、無合理查證,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言論內容是「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

如果內容是「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只要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就算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就不是刑法所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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