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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台中日前發生行車事故後,車主除了叫一群人到場助陣叫囂外,還拿球棒把男大生打到重傷命危。要怎麼判斷車主是殺人還是傷害呢?那在場叫囂的人又有什麼罪呢?

是,要去知道殺人或是傷害,就要判斷他的認知是想殺人還是想傷害對方。那因為這是內心的想法,外人是無法得知的,法官也不曉得,所以就必須客觀上去觀察他動手的過程來做輔助判斷。一般來說,如果是拿槍砲刀械,朝向致命的部位射擊砍殺,那當然就是殺人,沒有問題。但如果是拿棍棒或其他鈍器,因為這種武器就算是朝人體要害攻擊,也不一定會致死,這就會造成判斷上的困難,所以法院目前也只能從他攻擊的次數、力道,雙方體格的差距,或雙方結怨的深淺等等因素,去做綜合判斷。但未來這種涉嫌殺人的案件,是會採用國民審判制度的,各位聽眾朋友也都有機會到法院擔任國民法官,去決定被告到底是不是殺人喔。另外啊,公然在場助陣叫囂的人,有動手的,當然就是共犯,不論最後是殺人或傷害,都要共同承擔。就算只是在場或叫囂,一樣是有妨害秩序罪的問題,最重也是會判到五年的,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到場沒動手就沒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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