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警察臨檢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最近有關於警察疑似在臨檢過程中違法施暴及恐嚇的新聞,
但其實這是非常少見的情形,
大部分警察在社會上仍是扮演著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的重要角色。

而在警察執行的勤務中,
臨檢是重要的一環,
大多數民眾也都有遇過警察臨檢的經驗。

然而,
由於絕大多數民眾都不清楚臨檢相關規範,
導致在臨檢的過程中,
誤信臨檢合法而喪失原有之權益;
或誤認臨檢違法而不配合,
或在捍衛自己權益時過於不理智,
而吃上妨害公務罪責等,都不是立法者所樂見。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些規定吧!

警察要實施臨檢必定要在某些要件下才可以實施,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和大法官釋字535號中有許多相關的規定說明,
以下我們就來看看臨檢的相關程序及救濟吧:

臨檢的要件1. 對人的臨檢條件為:
需要認為要實施臨檢的對象的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是將要構成危害。
2. 臨檢的地點只能在已經發生危害的場所,
或是依照合理的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地方,
同時只能在公共場合實施臨檢,不能到住家等等私人領域。

臨檢的程序1. 警察臨檢之前應該要向被臨檢的對象表明實施臨檢的原因,
並且要表明身分(穿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
2. 臨檢要在現場實施,除非經過被臨檢人的同意,
或是臨檢的地方可能會有阻礙交通、影響社區安寧,
或是完全無法確認受檢人身分等原因,
不然都不行要求被臨檢者至警局進行盤查。
3. 在臨檢的過程中,
除非剛剛好發現被臨檢者有違法的事實,
不然受臨檢者在查明身分之後就可以離開了。

遇到不合理臨檢的救濟方式1. 可以向在場職位最高的警察提出異議,
請他來決定臨檢是否還要繼續執行。
2. 如果要繼續執行,
可以請警察依照異議內容及臨檢過程,
載明後提供書面,
這份書面資料是之後向上級機關訴願的重要依據。
3. 如果被帶至警局偵訊等等,
也可以請律師到場陪同,保障自身權益。

小編在這裡還是提醒一下大家,
警察臨檢是執行公權力,
警察有依照現場狀況決定是否臨檢的行政裁量空間,
臨檢的過程是否合法,
法律有賦予人民異議及事後救濟的機會,
無需自力救濟,或正面與警察衝突。
而且警察實施臨檢是減少社會大眾遭遇危險的方式之一,
為了社會安全而自己置身於可能的危險中,
歷來也不乏有警察臨檢時遭遇危險而殉職的新聞。

因此,在警察實施臨檢時,
於合理範圍內請配合警察的程序,
而遇到不合程序臨檢時,
也請記得自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及救濟。
共同為法治及社會安定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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