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贍養費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上週聊完了關於離婚協議時要注意的子女扶養的問題,
今天們來看看離婚時要如何分配雙方的財產,
以及贍養費的取得條件吧!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財產分配關於夫妻財產要如何分配,
主要是依據雙方在婚姻中是否有先約定好要採用何種財產制,
分別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三種。

大部分的人於婚姻中並沒有特別協議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
所以民法為了保障夫妻雙方權益,就明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17條及民法第1031條規範: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用簡單一點的方式思考就是,
雙方婚後各自所增加的財產,
扣除婚後所產生的債務後,
如果有剩餘,平均分配剩餘的差額。
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

例如:夫婚後增加的財產有現金120萬,
扣掉婚後信用卡債務20萬後,剩餘100萬;
妻婚後買房屋一間價值1000萬,
扣掉婚後所設定尚存的房屋貸款600萬後,剩餘400萬;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300萬(妻400萬-夫100萬=300萬),
應平均分配為每人150萬,
這時妻應該把多的150萬分配給夫。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
協議離婚的時候,
原則上並沒有特別要求雙方需遵照法定財產制分配喔

意思就是如果夫妻自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怎麼分配財產,
就應該尊重雙方意願,沒有違法。
但如果夫妻離婚時無法協議或沒有協議如何分配財產,
最後走到法院,
這時法院就會依照「法定財產制」的分配方法來判決囉


至於「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因為都要事前書面協議及登記,
所以通常協議內已經就雙方財產如何分配有清楚的約定,爭議較少,
如果有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就歡迎您約時間來詢問喔~

贍養費說到贍養費,
真的不得不說,很多人對他誤解很深啊~
大概是因為以前受港片的影響。
但事實上我們和香港的法律不同喔!

民法第1057條中規範: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來說,要滿足這三個法定條件才可以請求他方給與贍養費:
1. 無過失。
2. 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
3. 需判決離婚。

有沒有注意到呢?
僅限法院判決離婚!
一旦滿足條件後,
即使另一方沒有任何過失,
還是有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的義務。
所以,法律規定的贍養費,性質比較像生活上的補貼,
而且通常是由法院依雙方經濟條件酌定合理的金額。

接下來一定有很多人想知道,離婚協議書上能不能約定贍養費呢?
答案是,可以喔!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並沒有限制夫妻這方面的約定,
所以夫妻如果想要在離婚協議書內用贍養費這個名詞,
協議定期給付一定金錢,仍然有效喔!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質上這已經不是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了,
而僅只是契約上的約定。
留意:
關於贍養費規定,
目前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若最後三讀通過施行,可能會與上述要件不同囉!請特別留意修法動態。

 

Image by LillyCantabile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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