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離婚協議書|子女扶養權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離婚協議書在一段婚姻關係的結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當雙方能夠和平、有共識的完成一份離婚協議書,
不僅能夠合理規劃雙方的權利以及應該履行的義務,
更可避免出現其他的紛爭。
我們就來看看離婚協議書中幾項重要的內容與注意事項吧!

子女扶養權首先是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的部分,
在民法第1084條中有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在子女還沒有成年(滿20歲)之前,父母都是有扶養的義務。
在雙方離婚之後,就需要夫妻雙方協議如何履行這項義務。

協議的內容主要包含:
1. 子女的親權(以下用俗稱監護權)在協議書中約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
通常分成由「一方單獨監護」以及「雙方共同監護」,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
則由法官衡量各種情況做出關於監護權歸屬的裁決。
一方單獨監護:
離婚雙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是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另一方還是有保護教養的義務,以及探視權。
雙方共同監護:
離婚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監護權,但子女只跟父母其中一方同住,
子女的重大決定需要雙方共同決議,諸如:戶籍地決定等等。
2. 扶養費計算扶養費依照雙方收入狀況達成協議,
給付的標準通常是參考每人月消費支出,
支付的比例則是綜合雙方收入與實際扶養情況來考量。
協議書上包含了諸如:給付金額、方式、時間,
給付金額建議用匯款的方式,可以保留紀錄,保障權益、減少爭議。
3. 子女的探視權子女的探視權方面,
通常可以分為平日(就學期間)、寒暑假、
特別約定時間(子女生日、農曆年)等方式決定,
依照雙方都能配合的時間安排。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約定探視時間,
盡量不要用「隨時」、「隨地」、「皆可」這類的方式,
可能會帶來額外的紛爭,
例如:「隨時」包含半夜、凌晨等時間,
如果對方堅持在這些時間探視,可能會造成生活上的不便。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協議中子女扶養權的注意事項,
之後我們再來聊聊關於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以及贍養費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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