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消滅時效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時效在民法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規範,
有了清楚明確的時效,
可以讓大家更明白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益持續到何時,
以及在時效還沒消滅之前趕緊行使自身的權益,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民法上幾種關於時效的規範吧!

一、 消滅時效意思當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某種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
過了這段期間之後,這項權利就會消失。
二、 常見的時效種類15年時效返還借貸、不當得利。
5年時效利息、紅利、租金、建物承攬之修補、及其他一年以內的債權。2年時效侵權損害、住宿費、飲食費、運送費、承攬報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侵害繼承之回復。
三、消滅時效中斷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我們舉例來看看吧!

丙在今年1月承攬丁的工作,報酬20萬元,
雙方約定好在今年4/1前要給付全部報酬,
然而丁遲遲沒有付款。
假設丙在6/1向丁提出請求,要求丁盡快付款:

丙的報酬時效從4/1開始起算,
6/1請求丁給付時,時效中斷,暫停計算
需要注意,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因此丙需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
才可以使時效繼續暫停計算;
如果丙6個月內都沒有起訴,就不中斷時效,
時效仍從4/1開始持續計算。

以上就是這次關於消滅時效的分享,
未來大家要多留意自己能夠行使權利的期間,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因為時效的消滅而就這樣錯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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