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錯了嗎?關於與有過失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在裁判書中,
常常會發現法官寫到「與有過失」,
這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所謂「與有過失」就是「也有過失」的意思,
當一個人權利受到侵害,而自身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就可能算是與有過失。
例如:
今天一部機車超速行駛於禁行機車的內側車道,
剛好被一輛未打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的汽車撞到,導致機車騎士身受重傷。
這個例子中可以發現,
儘管汽車駕駛人因為未打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撞上機車,
可是機車騎士也有超速、行駛在汽車車道的情形。
因此儘管汽車駕駛人需要為了撞傷騎士的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醫藥費、機車毀損維修費等等),
但機車騎士也要為自己違規的行為負責。
法律有規定,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
法院可以判決減輕甚至免除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回到上面的例子,由於機車騎士「與有過失」,
因此當這個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時,
法官就有減輕汽車駕駛人賠償責任的裁判空間喔!
卡謹來看禾厲害,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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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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