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收養子女要如何辦理?|關於收養方式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收養子女有很多程序要跑,
最重要的是,要經過法院認可喔。

一、收養之意義: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
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
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
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
但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時,不得收養
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的,則是可以收養的。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

三、收養之認可:(一)由收養人住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子女出養應經生父母同意。
生父母離婚者或父母對於兒童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者,
生父母之一方仍可聲請認可,並附證明。

(四)認可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
持上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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