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刑事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強制罪案件不起訴(盡心長照卻被親手足控告侵占百萬)

盡心長照卻被親手足控告侵占百萬、逼簽協議?律師「三大關鍵還原真相」助大孝女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偽造文書侵占案故事簡述

當事人(被告)與兩位告訴人(其手足)原本共同輪流照顧年邁的長輩。由於當事人與當事人兒女長年對長輩及家族付出極多心力,長輩在世時,為感念其照顧辛勞,便將存摺、印章與提款卡交由當事人保管,並同意按月給付照顧貼補。

怎料,在長輩與另一位手足相繼過世後,另兩位手足因不滿家族遺產的分配,竟聯合起來對當事人提起刑事告訴。他們憑著私下自製的提款帳目表格,指控當事人在未經長輩同意下,私自跑去銀行提領、盜領長輩存款高達數百萬元並侵占入己。此外,他們還指控當事人於某日強行脅迫他們簽下一份分配現金的協議書,控訴當事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及強制罪等重罪。

面對至親在法庭上的無情指控與羅織罪名,當事人感到既心寒又委屈,隨即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出庭辯護,誓要捍衛自身的清白與尊嚴。

偽造文書侵占案律師辯駁策略

本所律師受託後,抽絲剝繭分析告訴人提出的事證,於偵查庭上提出以下三大關鍵抗辯,徹底擊破告訴人的不實指控:

  • 抗辯一:提款紀錄均在長輩生前,屬合法授權處分 律師指出,雖然銀行交易明細顯示當事人確實有提領紀錄,但所有提款日期均在長輩在世期間。當事人提款皆是遵照長輩直接或間接之指示,用於支付日常所需、護理之家費用及貼補晚輩,且長輩過世後當事人便無任何提領動作。告訴人僅憑「有提領事實」就片面臆測為「侵占」,在法律上根本無法證明當事人有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 抗辯二:告訴人自製帳目表格漏洞百出,難作犯罪憑證 針對告訴人自行手寫、畫線列出的提款表格,律師嚴正駁斥:該表格僅是告訴人片面的文字紀錄,既無法證明提款未用於長輩生活或醫療,也完全沒有任何「偽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的客觀客體存在。在毫無其他佐證下,手寫表格絕不能作為課予刑事被告罪責的依據。

  • 抗辯三:協議書簽署出於自願,缺乏「脅迫」之強制客觀證據 對於強制罪的指控,律師提出該份協議書內容,指明其上清楚載明意旨是為了「感念後輩多年照顧阿公阿媽」而立。律師強調,告訴人簽名於其上,且協議並未排除告訴人本人的利益;告訴人空言指控遭脅迫,卻拿不出任何當天的錄音、錄影或客觀第三人證。依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原則,不能僅憑告訴人單一且具利害關係之指訴,就濫行入人於罪。

偽造文書侵占案檢察官偵查結果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審酌本所律師的辯護意見後,完全予以採納。檢察官認為:

  1. 當事人提款皆在長輩生前,屬日常合理處置,且無證據證明款項遭挪為私用。告訴人所提之自製表格,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涉犯偽造文書或侵占罪。

  2. 協議書內容與當事人的辯詞相符,且告訴人無法舉證在簽立過程中有受到任何實質物理或言語上的脅迫,難以認定被告涉有強制罪嫌。

最終,檢察官認定本案純屬告訴人單一指訴,客觀上存在合理懷疑,依據「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被告犯罪嫌疑顯著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洗刷了盜領百萬與侵占的家族污名,徹底還給孝順者一個應有的公道。

偽造文書侵占案摘要重點

  • 案由: 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強制罪

  • 關鍵點:

    1. 釐清生前合法授權提款與死後盜領之區別。

    2. 攻破自製帳目表格之證據能力,並要求告訴人對「脅迫」負擔舉證責任。

    3. 成功運用「罪疑唯輕」及「證據裁判」原則。

  • 結果: 偵查終結,獲不起訴處分(我方全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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