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非洲豬瘟爆發後必看的法規!散布豬瘟疫情謠言、境外網購肉製品、機場攜帶肉製品通通都不行!法院判刑案例整理給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非洲豬瘟爆發後必看的法規!散布豬瘟疫情謠言、境外網購肉製品、機場攜帶肉製品通通都不行!法院判刑案例整理給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國外肉乾香腸比較香?先別動,這些你必須知道

你會上網跨境網購嗎?購物車裝滿滿,但你知道有些東西不能隨便跨境買嗎?

在 「非洲豬瘟」高警戒期,你更應該注意境外網購肉製品,會直接觸犯刑事法律!

今天我們一起從三個常見場景出發來瞭解相關規定:散布豬瘟疫情的謠言、境外網購豬肉製品、旅客機場攜帶肉品。

 

哪些動物是屬於應檢疫範圍

我們先來認識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哪些動物會列入應檢疫範圍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檢疫範圍的應施檢疫物包含哪些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


散布非洲豬瘟謠言的處罰你要知道

你以為網路上動物疫情的資訊,都是正確的嗎?小心!不是好心分享資訊就沒問題,你沒有查證,就有可能讓你荷包大失血。

非洲豬瘟爆發後,開始出現一些亂七八糟的謠言,例如傳訊說「豬隻大爆發了,豬肉不能吃」,或「豬肉火腿裡有病毒,快丟掉」,再或「非洲豬瘟會傳染貓狗」、「非洲豬瘟會傳給人」……天哪!這些都是謠言!不正確的資訊!而且散布這些謠言,還直接違法!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凡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流行疫情消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也報導:當前防疫單位指出多起網路流傳「豬隻感染不明病菌、不要購買豬肉」的語音與影片,經查為謠言,已向社群平台下架及追查來源。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這不是純粹「謠言止於智者」的問題,而是「謠言助長錯誤判斷、防疫漏洞與法律風險」的重點。

若你看到類似訊息,最好的反應是:停下來查證,不隨傳、不盲信。

 

境外網購豬肉製品的法律風險?

在家滑手機看到淘寶「火腿爆好吃」超殺?小心可能踩線。

「境外網購豬肉製品」包含從國外電商下單、或親友從海外寄回含豬肉的包裹,甚至旅遊後自帶回國少許香腸、肉乾、肉鬆,都是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肉製品,這是刑事責任! 

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處罰法律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1 條有規定,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如豬肉製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者,構成「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

法院實務案例1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被告知悉中國大陸非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該區肉類製品即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仍基於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委託不知情之立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理報關進口貨物1筆(主提單號碼:IPZ000000000EX號、分提單號碼:254Y0000000號),而輸入粉腸(含豬肉)1包(總重1.6公斤,下稱本案貨物)。嗣經臺中關人員發覺有異,而開箱查驗,始悉上情。

法院實務案例2: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扣案之ACI BAPPER料理包(淨重共伍點肆公斤),均沒收之。

被告明知新鮮金桔為木瓜果實蠅、桃果實蠅、楊桃果實蠅寄主,印尼係屬前開害蟲疫區,亦明知印尼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之非疫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禁止自印尼輸入新鮮金桔、牛肉等物,竟基於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委由其位在印尼之家人,自印尼寄送ACI BAPPER料理包(含牛肉丸真空包、金桔鮮果實,淨重共5.4公斤)來臺,其印尼家人再委由不知情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快遞貨物1件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物品(報單號碼:CE/11/757/2K021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7572K021號),而自印尼輸入新鮮金桔、牛肉至臺灣境內。嗣本案貨運運抵,經臺北關人員查驗發現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法院實務案例3: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炸雞腸13包、炸雞腸19包、含雞肉炸豆乾13包)均沒收。

被告明知印尼地區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之非疫區,竟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接續委託不知情之快遞業者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11年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自印尼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進口快遞貨物(炸雞腸13包、炸雞腸19包、含雞肉炸豆乾13包),而以此方式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品。嗣經臺北關人員會同東方航空貨運公司人員開箱查驗,並扣得上開貨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法院實務案例4: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被告明知中國大陸非屬經農業部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與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且產品如係自中國大陸輸入,並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與新城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者,禁止輸入,竟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於112年以手機上網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購物網站向中國大陸賣家購買鵪鶉蛋共68包(淨重2公斤)後,以其男友為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品名為「TOOTHBRUSHS」之貨物1批(報單號碼:CX 120N6PS699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N6PS699號),而以航空貨運方式,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上開未經檢疫而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法院實務案例5: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被告明知牛肉乾、臘鴨腿、蛋均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條、第5條規定之檢疫物,屬該條例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竟基於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委由不知情之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筆(簡易申報單編號:AX12619KEHGT,主提單號碼:SJZ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H4T4T08),以此方式將牛肉乾4包(重量:0.74公斤)、臘鴨腿2包(重量:0.84公斤)、蛋3箱(重量:4.44公斤)自大陸地區輸入我國境內。

法院實務案例6:

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純羊糞科學發酵有機肥(品牌:麥景)」淨重1.5公斤)沒收。

被告明知中國大陸地區未經行政院農業部公告為口蹄疫、小反芻獸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且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羊糞有機肥為來自前開動物傳染病疫區可傳播上述疾病之感受性禽鳥類動物產品,禁止輸入,竟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基於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含羊糞之有機肥料後,即由該賣家以私運夾藏貨物之方式,委託不知情之永眾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之。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察覺有異而對上開物品進行查驗,始悉上情。


要特別注意:跨境網路美食再吸引人,但若含有豬肉、香腸、火腿、肉乾等肉製品,尤其是來自高風險國家或未檢疫的,法律已明定其輸入為違法。即使不是為販售,個人使用也不構成免責喔!!

 

機場攜帶農產品與豬肉製品這樣會被罰

「從旅遊回來帶點零食給家人」這件善意行為,可能變成昂貴的法律教訓。

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入境攜帶含豬肉製品者,初次違規裁罰新臺幣20萬元,再犯者最高100萬元。

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處罰之法律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裁罰基準

依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一)行為人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

1、豬肉類及其他豬類 

第一次: 二十萬元罰鍰
第二次以上 :一百萬元罰鍰

2、其他檢疫物

第一次:一萬元罰鍰
第二次以上:三十萬元罰鍰

考量非洲豬瘟係具高度動物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目前尚無藥物可供治療及無疫苗可供預防,且非洲豬瘟病毒可極長時間存在於豬肉類產品中,基於豬肉類產品為傳播非洲豬瘟之高風險產品,依上開規定裁處違規行為人,以有效達到防疫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

(二)行為人自未列於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公告口蹄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

1、口蹄疫

(1)偶蹄類動物肉類及其他產品

第一次:3萬元罰鍰
第二次:30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100萬元罰鍰

(2)非偶蹄類動物肉類及其他產品

第一次:1萬元罰鍰
第二次:10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30萬元罰鍰

2、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1)家禽肉類及其他家禽產品

第一次:3萬元罰鍰
第二次:30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100萬元罰鍰

(2)非家禽肉類及其他產品

第一次:1萬元罰鍰
第二次:10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30萬元罰鍰

鑑於我國目前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之注射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且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目前持續朝向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非疫區目標邁進;另考量近年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對養禽產業及民眾生命安全之威脅持續擴大,基於偶蹄類動物之肉類為傳播口蹄疫之高風險產品、家禽類產品為傳播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高風險產品,依上開規定裁處違規行為人,以有效達到防疫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


(三)行為人自前二款所列國家(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

檢疫物

第一次:1萬元罰鍰
第二次:10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30萬元罰鍰

 

 

實務案例:

攜帶橘子及「爆餡香脆肉鬆蛋捲」裁罰20萬元

民眾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自泰國搭乘班機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未主動申報檢疫,逕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經臺北關查獲其行李內攜帶橘子及「爆餡香脆肉鬆蛋捲」內含豬肉鬆蛋捲(分別為0.31公斤及0.17公斤),皆為應施檢疫物,移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處理。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以民眾未依規定申請檢疫,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較高之動傳條例第45條之1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依動傳條例第34條之2第2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將橘子及「爆餡香脆肉鬆蛋捲」銷燬。


這不只是對旅客的警示,更是農業防疫對國家產業的守護。

你帶的零食「看似少但來自高疫區」,可能就是破口。

為了自身,也為了國家,建議回國或出國前,一定先確認「零食有無肉品成分」、「是否為應進行檢疫的物品」。

 

你真的了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裡的處罰條款嗎?

法條不是陌生文字,而是守護你、守護大家的防線。

我們這裡整理幾個關鍵條款:

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的處罰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1 條:禁止未經檢疫物輸入,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及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散布非洲豬瘟等疫情謠言的處罰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故意散播動物傳染病謠言或不實訊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旅客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的處罰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條款雖然聽起來「高冷」,但好比你居家保護門鎖,只是一把鎖,卻能防住重大的風險。

 

為什麼政府如此嚴格?你停下來想一下

因為非洲豬瘟是豬隻的「致命病毒」,一旦島內爆發,養豬業可能崩盤,連帶受影響的產業更多,多少人的生計將受影響?!

•    非洲豬瘟並不傳染給人,但對豬隻致死率高。

非洲豬瘟, 1921 年首次於非洲肯亞發現,是一種急性、高傳染性的病毒性疾病, 特徵是發病過程短,但死亡率高 , 從野豬傳到家豬,再從非洲傳到歐洲、南美洲、俄羅斯等地 。

非洲豬瘟並不會感染人類,因此,人類吃入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的食物,病毒不會經消化道粘膜進入體內繁殖,在胃酸及消化道酵素作用下,非洲豬瘟病毒絕大多數會被殺死,很難在糞便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

資料來源:
什麼是「非洲豬瘟」?和非洲什麼關係?和一般「豬瘟」的不同?https://asf.aphia.gov.tw/theme_data.php?theme=question&sub_theme=asf&id=18026

人吃了染非洲豬瘟的豬肉,會不會藉由糞便傳播病源?https://asf.aphia.gov.tw/theme_data.php?theme=question&sub_theme=asf&id=18025

•    若病毒蔓延,豬肉供應鏈打亂、肉價飆升、農民損失,甚至國際貿易受限。

•    邊境檢疫、社群謠言、網購夾帶,都是潛在「破口」。

你若能從「我只是買零食」或「我只是轉貼訊息」的角度,換成「我可能為什麼會被處罰」的角度思考,就能更自保、更安心。


 

你該怎麼做?簡單 3 步守法又安心

這裡是你值得記下的三個動作:

1.    網購豬肉製品前,先確認是國內的網購,還是已經涉及跨境的網購? 

2.    收到「豬肉不能吃、病毒蔓延」訊息,先別轉發,查證來源正確再決定是否分享

你可以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官網去查看正確資訊:

非洲豬瘟資訊區https://asf.aphia.gov.tw/

3.    出國旅遊或返國時,出入境攜帶零食包裝要注意是否含肉成分?

若含肉製品,誠實申報或棄置最安全。如果不小心帶回來,趕緊趁出關前,丟到機場的農產品棄置箱!

 

守護自己,也守護臺灣的非豬瘟家園

你可能不是養豬人,也沒有經營網購平台,但在非洲豬瘟防疫這條線上,你我都是一環。

從謠言不轉傳、網購慎選、旅遊帶零食慎重入手,都是你我能做到的守護。

法律不是遠在天邊,而是貼近你我日常。學會看「條例怎麼寫」、懂得「處罰可能多重」,才是真正的安心消費、安心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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