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差很大】10個常見法律用語差異,搞錯可能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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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差很大】10個常見法律用語差異,搞錯可能吃大虧!
最近法國網紅「酷」,出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網路節目,叫做「中文怪物」。
酷的夢「中文怪物」節目在這裡: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coIR7z9yxE
光第一集,很多人就發現原來中文學習有這麼多有趣的地方。
身為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律人,在學習法律時,可能也常常覺得:
呃…法律用語是另類的中文怪物!
明明看起來差不多的兩個法律用詞,實際上差很多!
今天就用10個「一字之差差很大」的法律用語來跟你分享,不只讓你長知識,還能在跟朋友聊天時當個法律小達人。
1. 傷害 vs. 重傷害:差一個字,刑期差很多
傷害的定義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聽起來還算輕。
傷害包含挫傷、瘀傷、破皮流血、骨折等較常見,主要是有機會經過治療而可以復原的傷害。
重傷害的定義
但如果造成「重傷害」,刑法第278條就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害包含了失明、斷手、喪失生育能力等,這種情況就不是皮肉傷,而是人生改變級別,刑期瞬間拉長到五年以上。
刑法第10條對重傷有明確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舉例:小明不小心推了朋友一下,朋友擦傷,那是「傷害」;如果推下樓導致對方癱瘓,那就升級成「重傷害」,刑事責任就重很多。
2. 罰金 vs. 罰鍰:其中一個是不繳就去坐牢
罰金的意義
「罰金」是一種刑法上的處罰,例如公然侮辱罪的處罰,法官就可以選擇判罰金。
如果沒能力繳罰金,可以以易服勞役的方式抵罰金,也就是你真的不能繳,可以去勞役,或者可能再將勞役換成易服社會勞動。
另外,有一些比較輕的有期徒刑、拘役,是有可能可以用罰金去換的,我們會稱為「易科罰金」。
刑法第33條有明確說明罰金是一種「刑」: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有包含罰金: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沒能力繳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抵罰金,或者可能再將勞役換成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2條規定(節錄):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第42-1條規定(節錄):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易科罰金的規定: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罰鍰的意義
而「罰鍰」則是行政法上的處罰,例如對闖紅燈駕駛的處罰就是罰鍰。
罰鍰如果不繳,政府會移送行政執行,直接扣你的薪水或帳戶,沒有坐牢抵掉的選項。
舉例:酒駕被判刑,縱使有易科罰金,你不繳可以去坐牢折抵;超速被開單不繳,最後可能會被扣薪水,不會有「坐牢抵完」這種選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闖紅燈駕駛的處罰是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刑事上的處罰:
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得 vs. 應:一個是選擇題,一個是必答題
法律用「得」表示可以選擇性做,例如民法租客欠繳房租時,房東「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表示房東「可以」定期限催告,但也可以不催告。
法律用「應」表示義務,例如民法說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就是表示必須要支付租金給房東,如果條文寫「應」,就是一定要做,沒有裁量空間。
舉例:如果法官在刑事判決中寫「得易科罰金」,表示檢察官可以決定將被告的刑期換成罰金,也可以決定不換,看情況;如果法官判決中寫「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那就是被告一定要給原告15萬元。看到「應」,你就知道是強制性的。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39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
4. 申請 vs. 聲請:差在「找誰講」
「申請」通常是對行政機關提出請求,例如申請護照、申請戶籍謄本。
「聲請」則是對法院或檢察官,例如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是一種在司法程序的請求。
舉例:你跟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如果夫妻雙方財產要做分別財產,就要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兩個用詞不同,代表處理的機關和程序完全不一樣。
向行政機關提出事務的處理要求,稱為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向法院表示自己的請求,稱為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5. 賠償 vs. 補償:有錯 vs. 沒錯
「賠償」通常是因為有人做錯事造成你的損害,民法第184條就是賠償的依據。
「補償」則是沒有人有錯,但你受到損失,對方還是要給你錢。例如土地徵收條例就有提到,被徵收的土地,政府應該給予「補償」。這不是因為政府有錯,而是保障你的財產權。
舉例:駕駛開車不小心撞到路人,要賠償;政府蓋捷運需要用到你家的地,給你補償。
法律上出現賠償用語的規定: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法律條文出現補償用語的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6. 以上 vs. 未滿:剛好在界線上差很多
「以上」包含該數字,「未滿」則是不含該數字。
例如民法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代表剛滿七歲就算有限制行為能力;而如果是寫「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就是指還不到7歲,則是無行為能力人。
舉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指的就是從10年整往上判決刑度。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 社團法人 vs. 財團法人:人 vs. 錢
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為基礎所組成,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私法人,是由財團法人法所規範。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不需要會員,只要有財產和目的即可。
社團法人則是由人組成,有社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例如協會、公會,需要會員。
舉例:
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是由在高雄執業的律師作為公會成員,而組成的公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主要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人民團體法第 11 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8. 列舉 vs. 例示:有沒有其他情況算?
「列舉」是把情況全部列出來,沒列到的不算。
例如:就業服務法第5條,講到雇主不能就哪些情況予以歧視,就列舉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18種情況,沒列到就不算。
「例示」是舉例,還有其他相似情況也包含,在法條上會出現「等」字即屬例示。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號誌的定義,就採取例示的規定方法,舉出「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都算是號誌,其他可能沒列明的各種管制道路交通訊號,也可能會算是號誌喔。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9.正犯 vs. 共犯:誰才是主謀?
在刑法裡,正犯就是「實行自己犯罪的人」。比方說,小明親手去偷東西,小明就是正犯。
但現實世界的犯罪,可能不是只有一個人行動,還會有旁邊「慫恿別人做的」或「幫忙的人」,這些人就可能是共犯,共犯又分成兩種:
1. 教唆犯
教唆就是本來人家沒有想犯罪,卻「慫恿別人去犯罪」。例如小美跟小明說:「你去偷隔壁鄰居的腳踏車啦!」結果小明因此真的去偷,小美就是教唆犯。雖然教唆犯只是出一張嘴,但仍要跟正犯一樣要負刑責。
2. 幫助犯
幫助就是「提供協助」,不一定要動手。比如小華知道小明要去偷東西,還借他車子載他去現場,雖然小華沒有親手偷,但因為他幫忙了,所以是幫助犯。幫助犯不是主謀,可以「減輕其刑」,意思是比正犯輕一點,但還是要負責。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0. 起訴 vs. 告訴:誰來動作
「告訴」是犯罪的被害人提告,例如公然侮辱罪。
「起訴」有兩種,在刑事是檢察官的動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事證,就會起訴進入刑事法院審理。另一種是民事,一般民眾遇到車禍要對方賠錢,就是起訴請求賠償。
舉例:你被人家亂罵一通,去警局報案是提起「告訴」;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要由法院審理,才是「起訴」。車禍要告對方賠錢,那也是「起訴」。
一字之差,法律世界天翻地覆
法律文字看似枯燥,但每個字都像是精準設定的開關,牽動著權利和義務。
看懂「得」「應」「以上」「未滿」這些小細節,能保護自己也避免踩雷。
如果遇到複雜情況,記得找專業律師協助,別讓一個字害你吃官司或少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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