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怎麼成立?2個新聞案例分析與提告流程完整解析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公然侮辱罪怎麼成立?2個新聞案例分析與提告流程完整解析
常聽人說「他罵我這樣會不會觸法?」「網路上罵人也會被告嗎?」
本文要帶你了解什麼是 公然侮辱罪,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成立,以及三個真實新聞例子分析,還有提告流程與注意事項。
讓你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也知道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罪?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 根據中華民國 刑法第 309 條 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方式犯此罪者,刑責加重。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也對這條規定進行解釋,強調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要取得平衡。
構成要件
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通常要具備以下要件:
要件 1:公然
在公共場所,或在網路、公開場合中,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聽到侮辱言行。即使沒人真的看見或聽見,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就算。
要件 2:侮辱
用言語、文字、圖像或動作來貶低別人的人格、名譽,使人難堪或感到被羞辱。沒有必須指明具體事實(如偷某東西之類),抽象的辱罵也可能算。
要件 3:故意
行為人知道其言行可能造成侮辱,仍作出此言語或行為。
刑責/罰則
• 一般公然侮辱:處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若以強暴方式犯此罪(如潑水、推人、毆打等做羞辱性行為),則視情節可能有其他罪名或刑責較重。
二、2個新聞例子:哪種情況真的成立了公然侮辱罪
以下是真實新聞例子(經公開報導),舉出成立公然侮辱罪的情況,讓你看到實務中是怎麼認定的:
例子一:「瞎妹」 case/公然侮辱罪成立
社會 張瀞文綜合報導發布 2025.07.22 12:50 新聞在這裡
• 事情簡介:
有一件新聞案中,一名男子在高鐵新竹站售票櫃檯前,向售票員購買車票時,因故對售票員心生不滿,竟接續2次以「瞎妹」辱罵售票員。被害人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 事件經過:
售票員詢問男子「會員編號?」
男子回覆「Q,多少?」
售票員詢問「什麼多少?」
男子表示「多少錢?」
售票員仍繼續詢問「是要跟我說身分證號嗎?」
男子隨即表示「好,沒關係」
售票員再次追問「你說Q然後?」
男子回答「Z000000000,多少?」
售票員此時回應「1位是280」
男子把頭低下,摸了摸身上的口袋,抓起左肩之側背包,並將側背包拿到售票櫃檯的桌上翻找側背包,此時男子頭仍低下,眼睛看著側背包內物品翻找包包內,接著男子喊了一聲「瞎妹」。
男子自包包內拿出一張紙鈔,放在收銀盤上時,男子再喊了一聲「來,瞎妹」(此時男子抬頭平視著售票員),並將收銀盤推給售票員。
• 裁判結果:
男子口出「瞎妹」2字前後語言及文句情境觀察,男子是因詢問票價未獲售票員即時答覆,就以「瞎妹」一詞宣洩其對售票員的不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 法院認定的過程:
法院認為,辱罵「瞎妹」一詞,本即具有貶抑他人言行偏離社會常規、令人鄙視嫌惡之人身攻擊性,亦隱含對於女性群體的結構性歧視,毫無促進公共事務思辯、作為藝術表現形式或具有學術專業知識的正面價值,純屬對於年輕女性的侮辱性用語,表露出其對於女性群體的貶低、歧視,其具有直接針對售票員名譽予以攻擊的意思。
售票員在工作場域內對於購票旅客所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指正,固應予相當程度的容忍,然男子不僅在欠缺合理事實基礎的前提下,突發對售票員辱罵「瞎妹」,經售票員不予理會後,男子更接續重申「來,瞎妹」,並以推動收銀盤的肢體動作指明意指售票員,男子刻意在售票員面前重複2次上開侮辱性用語之舉,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高鐵站內來往乘客或工作同僚誤認售票員個人行為偏差或服務態度不佳,嚴重減損售票員在工作環境上的社會評價,並足以對售票員的心理狀態產生不利影響,甚且因此自我懷疑從事此份職業的價值,男子此等「對人不對事」的人身攻擊,顯已逾一般售票員於執行職務時所可合理忍受的限度。
基上,本案男子以「瞎妹」此一侮辱性用語惡意攻擊售票員,而有貶損售票員個人名譽人格及社會名譽的故意,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故應處罰。
例子二:「你他媽的王八烏龜蛋」case/無罪
2025-04-16 11:48 聯合報/ 記者巫鴻瑋/高雄即時報導 新聞在這裡
• 事情簡介:
被告在高雄街口,因行車糾紛與騎士發生口角,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才會這樣子」、「你他媽的王八烏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雜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等辱罵言詞。騎士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 裁判結果:
被告出言雖屬鄙俗,足令騎士感到難堪、不快,但究非刻意針對騎士名譽之恣意攻擊,而是在於表達己身不滿情緒,判決被告無罪。
• 法院認定的過程:
被告與騎士原先並不認識,僅當日在馬路上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與騎士口角後,對騎士口出上開言詞,但持續時間僅約2分鐘,且依上揭表意脈絡,經整體觀察評價,被告並不是毫無緣由、無端針對騎士的名譽人格為恣意攻擊,且雙方當下爭吵的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被告僅在表達對騎士行為不滿的憤怒情緒,尚未達致騎士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是被告上開言語,並非長時間、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侮辱,應具一時性,屬因衝突過程失言脫口而出,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
被告前述出言雖屬鄙俗,足令騎士感到難堪、不快,但究非刻意針對騎士名譽的恣意攻擊,而是在於表達己身不滿情緒,況依上開現場錄影影像擷圖,可知現場並非甚多人聚集的場所,當場見聞者的範圍尚屬有限,依社會共同生活的一般通念,實難認達到會對騎士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或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的程度
三、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怎麼看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刑法第309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
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
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就表意脈絡而言,應考量下面因素為綜合評價:
1. 應參照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
2. 表意人之個人條件
例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
3. 被害人之處境
例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
4. 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
例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
5. 被害人是否是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
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是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
6. 行為人是否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
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
又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來說,應考量下面情況:
1. 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如果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就不算是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的情況。
因為,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不能認為表意人是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2. 應考量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
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
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
例如:
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四、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有什麼差別?
為什麼常有人混用「公然侮辱」與「誹謗」?兩者有這樣的不同:
項目 | 公然侮辱 | 誹謗罪 |
是否指涉具體事實 |
通常是抽象的辱罵、侮辱(沒有具體指控某事件) |
有具體指控或陳述事實(可能是真的或假的) |
是否需公然、散布或傳播 | 在公開場合或能被不特定人聞見或見到即可 |
在公開場合或能被不特定人聞見或見到即可 |
刑責 | 拘役或罰金(小額) | 刑責通常比較重,且可能附加更大賠償責任 |
五、提告流程與注意事項
1. 蒐證:保存證據很重要,包括錄音、錄影、截圖、證人證言等。
2. 告訴期間:
因為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偵辦),被侮辱人要在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注意時效,一般而言需在事件發生後6個月期間內行動。
3. 法律諮詢:若不確定言論是否超出合理評論界限,建議諮詢律師,看語言文字是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侮辱。
4. 言論風格要注意:公開場合、網路等都可能被視為「公然」。私人對話或私密群組與公眾場合的標準不同。
公然侮辱罪不是冷門法律,而是與我們日常生活言論密切相關的刑法條款。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自由也有邊界。若你不確定某句話或某篇留言會不會被判公然侮辱,先想想:這句話是不是公開的?是不是帶有明顯侮辱意味?是否超過一般人可接受的範圍?
懂得這些界線,不僅能保護你不被誤告,也能讓你更尊重別人的尊嚴與名譽。如果你正遭遇被侮辱或被提告的狀況,專業律師能幫你評估案情、提出抗辯。不要等事情擴大,早一步行動會比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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