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繼承房產意見不合怎麼辦?|分割繼承房產的法律途徑與律師建議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兄弟姐妹繼承房產意見不合怎麼辦?|分割繼承房產的法律途徑與律師建議
在台灣,房子是大多數家庭最重要的財產。當父母過世後,子女往往會繼承老家,成為共有狀態。
其中有人覺得「就一起持有吧」,但也有人想賣掉換現金,或有人想留下紀念,甚至有人想自己住,當然也包括有人想出租收租金。如果兄弟姐妹意見不合,這時該怎麼辦?
法律提供了一個機制,分割繼承房產。
這篇文章,我會帶你了解什麼是分割繼承房產、為什麼容易產生糾紛、法院會怎麼處理,以及律師能怎麼幫助你。
一、故事案例
小華的父母過世後,留下了一棟在台中的透天厝,由小華和兩位哥哥共同繼承。三人各占三分之一。
當初,房子出租,每個月分租金還不錯。但父母過世後,大哥想賣房拿錢買新屋,二哥卻說房子是父母留下的,不能賣;小華則認為出租收益不錯,不想變現。
三人僵持不下,最後大哥諮詢律師,律師告訴他:「既然大家無法協議,就只能透過分割遺產訴訟,讓法院來決定該怎麼處理。」
二、為什麼繼承房產容易出現糾紛?
1. 情感因素
老家往往承載家族記憶,有人捨不得賣,認為這是「父母長在的象徵」。
2. 金錢需求不同
有人急需用錢,有人不缺錢;有人想投資,有人想自住。立場差異,容易衝突。
3. 繼承人數多
如果繼承人超過三、四人,意見幾乎很難一致。
4. 房產特性
土地或房子不像現金,不能直接分開。即使分割,也可能造成價值減損。
三、法律上如何處理繼承房產?
1. 協議分割
繼承人可以坐下來談:
• 由某人買下其他人的持分。
• 平分房子價值(例如一人拿錢、一人保留房子)。
• 協議共同持有。
2. 調解
若溝通困難,可先嘗試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
3. 分割繼承房產訴訟
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四、分割繼承房產訴訟流程
(一)起訴
• 由繼承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丁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復查無兩造就被繼承人丁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
• 訴狀需載明繼承人名單、房產標的、持分比例。
• 向法院表明將繼承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如何分配、如何補償。
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法院審理
法院會考慮:
• 房子能不能實際分割?
• 分割後是否影響價值?
查系爭建物為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第1、2層,屬公寓之建築型式,登記面積均為XX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則為建物基地,系爭1樓建物僅有一出入口,系爭2樓建物則依共有之樓梯往來進出,而系爭房地均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房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原告所陳報之現場照片影本可證,倘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每層所能分得之建物面積狹小,系爭建物因分割而過於零碎,無法充分發揮經濟上之整體利用價值,勢將減損系爭房地經濟價值,是以原物分割方式進行系爭土地、建物之分割,顯有困難。故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建物面積狹小,原物分割勢將造成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建物面積細瑣零碎,不利於總體社會經濟之發展,減損土地、建物之利用價值。
• 是否應該改採拍賣?
(三)裁判方式
1. 分別共有
2. 物理分割
如果是土地,法院可能劃分不同地段給各繼承人。
但若土地太小或形狀不佳,難以分割。
3. 變價分割(拍賣後分錢)
對於房屋,最常見的結果是「拍賣分價」、分別共有。
拍賣所得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4. 以補償方式解決
如果其中一人想保留房子,法院可能裁定由該人支付補償金給其他人,換取單獨所有權。
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土地現依序有原告A、B、C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附表三編號4所示建物則坐落於被告所有土地上。則斟酌各該遺產使用現況及多數共有人之意願,本院認應將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依序分割由原告A、B、C、被告單獨所有,俾使房地利用合一。被告固抗辯應將各遺產均按兩造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然共有物分割之最終目的乃消滅共有,以單純化不動產之產權,而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土地均有原告所有建物坐落其上,附表三編號4所示建物則坐落於被告所有土地,已如前述,為免兩造就該不動產維持共有後無法協議使用方法,致生後續拆屋還地之爭議,或因該等不動產嗣經再轉繼承致產權日益複雜化,而不利各共有人使用,甚須再次提起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之訴以消滅共有等情,自應將各該不動產分割予現使用者單獨所有,始可避免土地細分,最大化不動產產使用效益,並一次終局解決兩造紛爭。是本院認如附表三所示分割方法,始屬適當,被告抗辯之分割方法,要難採憑。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土地分割予各原告分別共有後,將導致被告無法按其應繼分受分配,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原告各自以金錢補償被告。
五、常見問題與解答
1. 如果我不同意賣,能不能擋下?
法律保障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只要有人提訴訟,法院仍會處理。因此建議透過協調達成共識,或透過訴訟,在審理程序中提出具體不同意賣的理由。
2. 拍賣會不會價格太低?
確實可能低於市價,這是很多人最擔心的。若想避免外人低價得標,可以考慮審理中積極主張單獨取得、分別共有、或由繼承人出面競標、主張優先承買。
3. 我能不能單獨繼承房子?
如果你願意支付其他人的應繼分價值(是否有補償金應依個案判斷),可以透過協議或法院判決,爭取獲得整棟房子。
4. 訴訟需要多久?
一般需要 1 至 2 年,若有爭議(如繼承人數眾多、房產價值爭議大),時間可能更久。
六、律師觀察與專業提醒
1. 客戶最在乎什麼?
• 房子會不會被賣掉太便宜?
• 怎麼保障自己該得的份額?
• 訴訟時間長,會不會拖累生活?
• 有沒有辦法「保留房子又兼顧公平」?
2. 律師能怎麼協助?
• 文件準備:確認繼承人名單、應繼分比例、產權登記等。
• 爭點分析:分析評估房子是否有機會物理分割或變價分割。
• 協商代理:律師可透過調解幫忙與其他繼承人協商,爭取合理方案。
• 訴訟策略:若客戶希望保留房子不要變價,律師會建議審理程序提出單獨取得或分別共有的有利主張,或在拍賣程序中積極競標、主張優先承買。
七、實務案例分享
某甲與三名兄弟姐妹繼承一棟房子,四人應繼分各占四分之一。甲希望出售,但其他人反對。最後甲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主張變價分割繼承房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難以分割,判決變價房產(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當天,乙出面競標,買下房子。變價獲得之價金則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改編整理,非特定個案)
結果雖然讓甲如願拿到現金,但也凸顯:若一開始就能協商,可能避免拍賣帶來的價值折損。
繼承房產帶來的問題,往往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親情與現實需求交織的結果。
如果你正在面臨繼承房屋的爭議,建議及早尋求律師協助,了解法律途徑與可能結果,並探索協商的空間。很多時候,律師不只是在法庭辯護,更能幫助你找到兼顧感情與利益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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