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票據睡著了!搞懂支票、本票的「時效期限」,才不會讓權利睡著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別讓票據睡著了!搞懂支票、本票的「時效期限」,才不會讓權利睡著
票據不能永遠有效,過期就等於白忙一場,快來看看有效期限怎麼算!
你可能聽過支票、本票,也可能曾經開過票,或收過別人給的票據。但你知道這些票據其實都有「保存期限」嗎?就像超商買的牛奶有有效日期,這些票據權利如果過期了,可能就追不回來了!
而我們平常最常見的,就是「支票」跟「本票」。舉例來說,房東收房租開個支票、老闆欠錢給本票當擔保,這些都很常見。如果你有收過票據,或是正在考慮拿票據來當債權的保險手段,那這篇文章絕對要看下去!
一、支票、本票是什麼?誰會用?
簡單說:
本票:發票人開票承諾在指定日期付款,借錢擔保、租屋保證常用。
支票:是由開票人請銀行付款給某人,常見於企業支付、借貸擔保等。
支票、本票相當普遍,像是朋友借錢開個本票擔保、公司開支票給員工發獎金等等。
二、票據的「時效」是什麼?
這裡的「時效」,意思就是你的法律權利有一個期限,超過這段時間你沒主張,那就「失效」了。
就算票據還在你手上,法院也可能不再支持你追討。
三、對票據「發票人」的時效
這是指你拿著票據,直接向原本開票那個人(或公司)要錢,這有個明確的時間限制:
1. 本票:
- 到期日起算,3年內不主張,就喪失權利。
- 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開票日起算3年。
例如:你有一張本票,到期日是2025年6月1日,那你必須在2028年5月31日之前提出請求,不然就過時效啦!
2. 支票:
- 從開票日開始算,1年內要主張。
- 支票不像本票會有到期日,開票日就是起算點。
舉例:你收到一張支票,開票日是2025年1月1日,你最晚在2025年12月31日前要主張,否則就不行了!
四、對「前手」(背書人)的時效
有時候票據會流通、轉讓,比如 A 開了票給 B,B 再轉讓給 C。這種情況下,C 如果想向 B 要錢,屬於「追索權」,也有時間限制,且時間更短:
1. 本票的持票人對前手:
從拒絕證書作成日(或免作拒絕證書時,從到期日)起算,1年內要行使追索權。
2. 支票的持票人對前手:
4個月內要主張。
提醒:如果票據有「拒絕證書」(簡單說就是證明對方不付錢的證明),那時間就是從那個時點開始算。
五、背書人之間的追索期限
如果你是中間的轉讓人,被後手追討後,你又要去追上手(像是一連串的拉鋸戰),那也有自己的時效:
1. 本票的背書人追討前手:
從清償日或被訴日算起,6個月內要追討。
2. 支票的背書人追討前手:
2個月內要追討。
舉例:你是中間轉讓人,被追錢後想再去找前手,要記得時效喔!時間超過,權利就沒啦!
六、如果票據超過時效怎麼辦?
簡單說就是:「票據無效」,你不能再用票據的方式主張權利。
不過,如果你手上有其他證據(例如借據、LINE 對話、轉帳紀錄等),你還是可以走民事訴訟的方式,試著主張借貸或買賣等債權,但會比較辛苦、費時也費錢。
所以千萬記得,票據不是放抽屜等到用再說,要掌握好「時效」,才能真正發揮保障效果。
七、常見錯誤觀念
錯誤觀念1:有本票就永遠可以追
錯!三年內不動,就失效。尤其如果需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話,更要預留足夠的法院處裡時間喔。
錯誤觀念2:支票收了先放著,之後需要時再提
錯!支票1年內沒用,沒得提啦!
錯誤觀念3:沒拒絕證書也沒關係
錯!某些追索權的時效,是從拒絕證書開始算!
票據雖然方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保存期限。別等到需要的時候才發現權利早就過期了!記得:票據有時效,使用要及時,有需要也歡迎找律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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