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借名登記Andy事件令人傻眼?|借名登記股權有風險?借名登記有這麼好主張嗎?什麼是借名登記?實務上常見借名登記有哪些?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借名登記Andy事件令人傻眼?|借名登記股權有風險?借名登記有這麼好主張嗎?什麼是借名登記?實務上常見借名登記有哪些?

Andy老師的整碗被端走、一無所有事件,連我們都被演算法觸及到了!

一夜之間,全台都知道誰是Andy老師!

其中最讓網友憤慨的,應該就是Andy老師講到對方發函主張說,連Andy老師那少少的25%公司股權,都是借名登記。

這個借名登記函,讓不少人紛紛跳出來要贊助Andy老師,想給Andy老師一個公道!

 

那...你知道借名登記是什麼嗎?你知道這是個風險高,常常在法院訴訟的糾紛態樣嗎?

趁這個時事,大家一起來學一下這個法律小知識,以後說不定會遇到喔!

 


 

一、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一種常見的商業操作方式,常見在股權借名登記、公司借名登記、不動產借名登記...

簡單說,借名登記是指財產的所有人(借名人)因某些原因,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出名人)名下,但大家講好,雖然實際擁有權、控制權仍歸「借名人」所有,但這個財產的外觀會看起來像是「出名人」所有。

這種作法,常見於股權、房產等交易,通常是基於信任或為了規避特定限制。

要注意,若雙方在借名登記時,沒有訂書面契約,一旦出名人否認借名關係,借名人將面臨舉證的麻煩與困難,甚至可能導致財產權益受損。

因此,進行借名登記時,應確保具備完整法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Andy老師事件是剛好反過來,依照Andy老師的說法,他自己本身就是股權實際所有人(先不論到底25%合不合理),從頭到尾就沒有借名登記一事。

 

二、實務上常見借名登記有哪些?

先不論借名登記到底合不合法(牽涉的規定可多了),實務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1. 公司股權借名登記

    • 為規避特定資格限制或投資規範(如公務員不得投資特定產業),將股權登記於他人名下,但實際由借名人出資與經營。
  2. 房地產借名登記

    • 因貸款條件限制、稅務考量或避免債務追償,將房產登記在親友名下,但實際出資與使用權歸借名人所有。
  3. 車輛借名登記

    • 例如企業車輛登記於員工名下,以規避公司財產稅或特定法規,實際所有權仍屬公司。
  4. 銀行帳戶借名登記

    • 例如因信用不佳無法開戶,或避免資產曝光,借用他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但資金實際由借名人控制。(順便宣導提醒,若把帳戶交給第三人去使用,目前實務上是存在極高的刑事洗錢風險喔,千萬不要惹禍上身,務必提高警覺)
  5. 牌照及執照借名登記

    • 例如某些行業需特定資格(如醫師執照、律師執照、藥局執照、計程車牌照等),但借名人不具備資格,故將登記於具資格者名下,以進行實際經營。

 

三、股權借名登記有這麼好主張嗎?

Andy老師秀出被對方的發函,說股權只是借他的名去登記,實際所有權人不是Andy老師,那如果對方真的要主張借名登記提起訴訟的話,有可能會贏嗎?

我們以下就用一個實際的法院案例(個資已去識別化採化名代替),來看看,自稱借名的人想主張借名登記,有沒有那麼容易贏得訴訟,你說了就算嗎?

 

假借名,真爭奪——股權糾紛中的證據之戰

借名登記股權爭議頻繁發生,但若沒有確切證據支持,法院將不會輕易認定借名關係。

本案即是一例,原告試圖透過訴訟奪回公司控制權,卻因證據薄弱而敗訴。

 

親手拯救的公司,如今卻被爭奪

林女士(被告)原本與陳先生(原告)相識多年,彼此曾有過短暫的合作關係。然而,當陳先生創立公司後,經營狀況並不理想,公司財務陷入困境。為了讓公司存續,林女士決定出面承擔責任,於104年12月正式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清償公司的債務。

從那時起,林女士便全權負責公司營運,不僅支付公司辦公室的租金、水電費與稅款,還親自管理公司的帳戶、大章與小章,確保企業穩定發展。她是公司的實際股東與經營者,這點無可否認。

 

協議書鐵證如山,原告的說詞站不住腳

多年後,當公司逐步步上軌道,陳先生卻忽然提起訴訟,聲稱自己才是公司的真正擁有者,並主張林女士只是「名義負責人」。然而,林女士拿出了一份關鍵文件——一份由陳先生親自擬定、日期為110年7月的協議書。

該協議書明確載明:「公司為被告名下所有,其貸款及帳戶所餘款項、稅務、借款及該公司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由被告自行負責。」更重要的是,陳先生已親筆簽名並蓋章,等於親口承認公司屬於林女士所有。

既然陳先生已經簽署並確認,現在卻反悔提告,無疑是毫無理由的無理主張。法院在審理後,也認定林女士才是公司的合法擁有者,最終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決重點摘要

  1. 公司由被告獨立經營

    • 104年12月,被告正式登記為公司負責人。
    • 被告親自貸款以償還公司債務,且負責日常營運。
    • 公司辦公室租金、水電費與稅金均由被告繳納。
    • 公司帳戶、大章、小章皆由被告保管,顯示實際經營權。
  2. 原告已簽署協議,承認公司歸被告所有

    • 110年7月,原告親自擬定並簽署協議書。
    • 內容明載公司所有權、財務及責任均屬被告。
    • 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簽署文件自相矛盾。
  3. 法院判決

    • 原告無法舉證借名登記關係,請求無理由。
    • 依據協議書內容,公司確屬被告所有。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駁回訴訟。

 

借名登記訴訟的舉證要點

  1. 資金來源證明

    • 若主張借名登記,需提供銀行轉帳紀錄、借據等證明。

  2. 經營管理證據

    • 必須證明仍參與公司決策、財務控制與營運管理。

  3. 書面借名協議

    • 需有正式借名契約,明確規定股權歸屬與返還義務。

  4. 對話與文件紀錄

    • 任何能證明借名關係的書面紀錄,如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

 

雖然本件與Andy事件仍存有大不同,但本案突顯了借名登記書面協議的重要性,若無確切證據,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借名關係。

若您面臨股權爭議,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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