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情與財務的糾葛:親人間的300萬元契約之爭|借貸還是投資?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親情與財務的糾葛:親人間的300萬元契約之爭|借貸還是投資?
當財務與親情交織,往往引發法律爭議。本案講述親人間因300萬元金錢往來所引發的履約爭議,法庭如何認定這筆款項究竟是借貸,還是投資?法律如何協助釐清事實,確保契約能夠被適當履行?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財務糾紛,專業律師的協助將能保護您的權益。
借貸或投資理不清的故事
親情與金錢的交錯
原告與被告原本關係良好,原告與被告是親人關係,兩人時常討論投資與房地產市場。某天,被告向原告提及自己想在國外購買房產,但手頭資金不足,希望原告能夠提供幫助。
原告考量後,決定提供300萬元,並雙方約定每月支付8,000元利息。然而,這筆款項的法律性質卻成為日後爭議的核心。原告認為這是借貸,並要求被告償還本金與利息,而被告則認為這是共同投資,他只負責買房,未承諾要償還這筆錢。
金錢糾紛浮現
隨著時間推移,原告開始催促被告償還款項,甚至表示即便賠錢出售,也願意承擔虧損,只求回收資金。然而,被告遲遲未能出售房屋,並以市場不景氣、疫情影響等理由拖延。
更糟糕的是,自112年某日起,被告連8,000元的利息也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傳訊催討未果,於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這筆款項為借貸,並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的審理與裁判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審查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與資金流向,發現被告的確曾依約支付利息十多個月,而原告在溝通中多次要求償還款項,顯示這筆錢應為借貸,而非共同投資。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歸還300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判決重點摘要
1. 契約性質認定
- 原告主張這筆300萬元屬於借貸,並提供證據顯示被告曾按月支付利息。
- 被告則抗辯這是雙方約定的共同投資,並無借貸關係。
- 法院審查對話紀錄與資金流向後,認定此款項為借貸,適用民法第474條規定。
2.借貸關係的履行
- 被告曾按月支付8,000元利息,直至112年後停止。
- 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最終提起訴訟。
3.法院判決
- 被告需支付原告300萬元本金。
- 自113年9月起,需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直至清償為止。
- 訟費由被告負擔。
4. 法律依據
- 根據《民法》第474條,借貸契約須返還等值金錢。
- 《民法》第478條規定,未約定清償期限的借貸,債權人可隨時請求清償。
-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按年息5%計算。
親情與財務往來容易引發糾紛,無論是借貸或投資,都應事先簽署明確合約,以避免日後爭議。本案凸顯了書面契約與法律證據的重要性,法院最終依據通訊紀錄與支付紀錄,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如果您面臨類似問題,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務往來須謹慎,立即諮詢律師,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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