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夫妻關係破裂無法溝通?想要離婚怎麼辦?什麼理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了解向法院訴請離婚的11大理由、判決離婚要件及最新法律變動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夫妻關係破裂無法溝通?想要離婚怎麼辦?什麼理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什麼條件可以訴請離婚?如何申請強制離婚?|了解向法院訴請離婚的11大理由、判決離婚要件及最新法律變動

夫妻之間已經無法好好溝通,甚至覺得婚姻走不下去時,該怎麼辦?

本文將帶你了解法律上哪些理由可以用來訴請離婚,以及最新的憲法判決對離婚請求的重大變動,讓您在面對婚姻問題時更具法律依據。

什麼理由可以離婚?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協議離婚,那另一方有下列情況的話,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

 

1、重婚。

對於夫妻之一方有重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原諒,或知悉後已超過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超過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為立法者對宥恕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所為的限制。

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行為。

對於夫妻之一方有外遇性行為的情況,有請求權的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已超過6個月,或自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為立法者對宥恕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所為的限制。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上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的直系親屬虐待,致不能再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遺棄,就是指一方不管另一方,丟下家庭,離家出走且長時間沒有回來,或是把對方趕出家門。

但如果是雙方同意分開住,或者有正當理由分開住,比如工作需要、遭遇家暴離開家等,這樣就不算是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如果知道對方意圖殺害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這件事本身已經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 離婚。 

7、有不治的惡疾。 

所謂有不治惡疾,是指所患疾病,於身體機能有礙,不僅妨害婚姻的目的,更且危害配偶的健康,一般人會感到厭惡情形,且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

立法旨趣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許其請求離婚。故所謂「不治之惡疾」,應解為任何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不以該疾病有傳染性或為常人厭惡者為必要。

8、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所謂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指「經就醫多年仍未治癒,反日趨沈重而達重大不治之程度」而言。

夫妻之一方有精神病時,足以破壞夫妻精神上之共同生活,基於目的主義之理由,故定為得請求離婚之原因。因之,只須其精神病的程度,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問其精神病係由遺傳,或因後天所得;亦不問其發病曾在結婚前(如在結婚時其精神病態處於重大不治之程度,則發生結婚是否有效問題),或在結婚之後;更不問是否由於可歸責離婚請求權人之原因,均得請求離婚。

9、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 

所謂「生死不明」,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以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為理由,而提起離婚之訴者,就被告是生是死之事實,不負證明之責任。

10、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 

如果知道判刑確定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判刑確定之後已經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抽象裁判離婚原因

 

1、前面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亦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其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法院認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不是夫妻間自己主觀認定,而是應該用客觀的標準進行認定,去看說:夫妻雙方是否已經達到任何一般人在相同的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想法的程度。

如果夫妻雙方間的裂痕,已經達到「一般人都沒辦法接受」、「換作是我也不想繼續跟對方維持婚姻下去」的這種程度,那麼就算是有重大的事由。


離婚誰應該負責?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關於離婚雖然法律規定了11種具體及抽象的原因,但是當初立法時法務部認為:離婚原因需自道德上加以某些限制,使應負離婚責任之當事人一方不能請求離婚,僅他方才能請求,以免造成不公平與不合理的結果。

也因此,法律規定說:如果這個重大裂痕的產生原因是「某一方應該負全責」的話,那該負責的一方就不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只是這樣的說法,在112年03月24日112年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後,開始有所改變!

 

112年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發生什麼事呢?

唯一有責配偶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

夫妻關係重大裂痕的產生原因是某一方應該負全責的話,到底他能不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112年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說:可以!(但有條件!)

過往,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如果夫妻間重大裂痕的產生原因是某一方應該負全責的話,那他就不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憲法判決認為說,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這樣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能要求裁判離婚」,可能太嚴苛了!應該要區分情況才是。應該要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超過一段期間?或該裂痕事由是否已持續一段期間?

如果一律不允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將會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有過於嚴苛的情況。

因此要求立法機關應該在2年內去修法,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做適度調整。

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主文】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節錄理由】
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形同強迫其繼續面對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之漸行漸遠或已處於水火之中之形骸化婚姻關係,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上開個案顯然過苛情形,其對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限制,與憲法所保障之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自由間,自有求其衡平之必要。是系爭規定對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限制,於有上開顯然過苛情事之範圍內,自難謂其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相符。


雙方均應負責時,誰可以提起離婚?

 

在112年憲法判決之前

法院(原本)是認為,婚姻如果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在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雙方的有責程度輕重。

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也就是說,錯比較多的人不准提離婚,不然不公平。只有在雙方的有責程度是一樣的時候,雙方都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婚。

但是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出來之後,法院改變了!

 

在112年憲法判決之後

當夫妻雙方婚姻出現破綻是因為兩邊都有責任時,112年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認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

換句話說,憲法判決認為,一段婚姻的維繫上,如果兩邊都有錯,那兩邊都可以請求離婚,這時就不會區分兩方的責任輕重。

 


離婚不只是感情的事,還涉及法律程序和規定。

了解相關法律後,你可以更清楚自己的權益和選擇,並在婚姻走到盡頭時,作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面對這些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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