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0

刑事被告必知:被告怎麼辦?身為刑事被告,你知道你有哪些權利嗎? 刑事被告不出庭會怎樣?保持沉默會被認定有罪嗎?你知道可以聲請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嗎?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刑事被告必知:被告怎麼辦?身為刑事被告,你知道你有哪些權利嗎? 刑事被告不出庭會怎樣?保持沉默會被認定有罪嗎?你知道可以聲請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嗎?

身為刑事被告,進到刑事訴訟,卻完全摸不著頭緒?

不要只問被告怎麼辦,身為刑事被告,最基本,你該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權利,這篇文章會簡單介紹包括是否必須出庭、是否可以保持沉默、律師選任及調查證據等基本權利。

了解如何有效行使這些權利,才能保障自己身為刑事被告的合法權益。

 

目次
一、刑事被告不出庭會怎樣
二、你可以保持沉默不講話
三、你可以找律師
四、你可以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五、你可以為自己主張無犯罪嫌疑
六、你可以向證人或鑑定人詢問或對質
七、你可以在調查證據結束時表達意見
八、你可以為自己進行言詞辯論
九、你可以在案件終結前為自己做最後的陳述
十、你可以請求法院交付卷宗及證物的影本


一、刑事被告不出庭會怎樣?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原則上,你必須要親自出庭,否則可能遭到拘提。

但如果你涉案的是公然侮辱、出入公眾場所賭博、無故打開別人的信件等這類的輕罪,你才可以選擇委任代理人到場

但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令被告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二、你可以保持沉默不講話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選擇不講話,並可以不違反自己的意思回答問題

如果被告沒有承認犯罪,那法院就不可以在沒有證據情況下,僅因被告拒絕說明或保持沉默,就直接推論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4項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三、你可以找律師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找律師來為你辯護

如果你的身分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等,你可以請求法院指派律師給你。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四、你可以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要求警方、檢察官調查證據,你可以具體要求希望調查能還你清白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五、你可以為自己主張無犯罪嫌疑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為自己辯明沒有犯罪,並提出證據及證明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 161-1 條
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六、你可以向證人或鑑定人詢問或對質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聲請傳喚特定人為證人或鑑定人,並向證人或鑑定人詢問,或向證人對質。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七、你可以在調查證據結束時表達意見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在法官每次調查證據結束時表達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八、你可以為自己進行言詞辯論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在證據調查完畢後,為自己就整件案件進行言詞辯論、為自己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九、你可以在案件終結前為自己做最後的陳述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在法官宣示辯論終結前,做最後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 290 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十、你可以請求法院交付卷宗及證物的影本

進到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你可以在繳納費用後請求法院交付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如果法院認為有疑慮的部分可以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中,熟知並運用被告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有效途徑。

保持沉默、選擇專業律師及要求有利證據調查,確保在法庭上的公正辯護,應該是每位被告都要具備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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