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搜索票呢?| 什麼是搜索?搜索要有搜索票嗎?搜索票向誰聲請?什麼情況不需要搜索票?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你的搜索票呢?| 什麼是搜索?搜索要有搜索票嗎?搜索票向誰聲請?什麼情況不需要搜索票?
電影有看過搜索過程嗎?破門而入驚心動魄?鏡頭帶到被破門當下還穿著吊嘎的男子,大喊:你的搜索票呢?
下文一次把搜索的規定講清楚,包括
什麼是搜索?搜索要有搜索票嗎?搜索票有哪些內容?搜索過程應注意什麼事?什麼情況不需要搜索票?
目次
【什麼是搜索】【搜索應有搜索票】【搜索票應備內容】【搜索過程應注意事項】【例外不需要搜索票的情形】1)同意搜索2)附帶搜索3)逕行搜索4)緊急搜索
【什麼是搜索】
搜索是指檢察官、警察為了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要扣押應該沒收的物品,而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的身體、物品、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進行的一種強制處分行為。在進行搜索時,常常伴隨著扣押的行為。
扣押則是指檢察官、警察為了保全證物或查扣可以沒收的物品,以強制命令的方式要求交出該物品的一種強制處分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搜索應有搜索票】
是的!搜索要用搜索票!
因為搜索本身是一種很重大侵害人民權益的強制行為,因此,法律上是規定,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官的同意,才能搜索,不是警察想搜就搜,必須要照著程序來。
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民眾免於違法的搜索。
偵查中的搜索,可以是由檢察官來發動,當檢察官認為有搜索的必要時,會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經過法官的判斷,如果法官認為檢察官聲請搜索是有理由的,就會簽發搜索票。
或當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為了蒐集證據,認為有搜索的必要時,也可以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一樣需要經過法官的判斷,如果法官認為聲請搜索是有理由的,就會簽發搜索票。
也就是說,搜索要有搜索票,而搜索票的聲請都是向法官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搜索票應備內容】
搜索票上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1)案由。
2)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不明時,得不記載。
3)應搜索的地點、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4)有效期間。
搜索票上會載明有效期間,如果超過有效期間,就不能執行搜索。
5)法官簽名。
搜索票上會有法官的簽名,如果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的簽名,搜索票是沒有發生效力的。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搜索過程應注意事項】
1)搜索應制作搜索筆錄
搜索原則上必須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搜索過程,應該要由書記官或搜索的檢調人員製作筆錄,筆錄內要記載實施的年月日及時間、地點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且筆錄應該要讓在場的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2)搜索女性身體時應該由女性人員執行。
除非現場沒辦法由女性人員執行,不然在搜索女性身體時,應該要由女性人員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 123 條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3)搜索應該保持秘密並維護名譽
搜索不能大肆宣揚,應該保持秘密性並留意被搜索人的聲譽。
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4)未發現應扣押物時應給證明書
搜索常常伴隨扣押目的,但如果沒有發現應該扣押的物件時,應該開立證明書給被搜索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5)抗拒搜索用強制力不能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遇到抗拒搜索時,檢調人員是可以使用強制力的,只是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 132 條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6)原則上不能夜間搜索,除非有例外。
有人住的處所,夜間是不能入內搜索的,但如果居住的人有承諾,則可以。而若該住居所是假釋人住居使用、旅店等可以夜間公眾出入的場所,或涉及賭博、妨害信自主等處所,則可以例外在夜間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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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需要搜索票的情形】
但你知道有些情況,是不用搜索票的嗎?
因為實際上,檢察官或警方在很多緊急情況下,是沒辦法立即取得法官的同意,因此法律上也有例外規定不需要搜索票的情形!
四種情形,檢警不需要搜索票:
1)同意搜索:經過受搜索人的自願性同意,可以不使用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2)附帶搜索:逮捕拘提被告、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搜索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附帶搜索的範圍主要是針對被告或犯嫌立即可觸及的地方,要確認是否可能隨時拿出危險物品,導致危害到當下現場人員的安全,這是基於執行人員的安全考量及避免發生逃亡或湮滅證據等。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3)逕行搜索:逮捕拘提被告、犯嫌疑、現行犯,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或者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情形急迫時,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雖然逕行搜索是因為情況急迫而不需要搜索票,但檢察官(及警察)仍需於實施搜索後的三日內陳報法院(及檢察官),當陳報後,法院認為這樣的搜索是不應准許的話,會在五日內用裁定將搜索撤銷。
如果搜索後沒有陳報或被法院撤銷搜索的話,審判時法院可以宣告所扣得之物,不能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3、4項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4)緊急搜索: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緊急搜索不需要搜索票,是因為有時候保全證據必須非常迅速執行,在此情況下因為無法立即取得搜索票,因此有這樣的規定。但緊急搜索只能由檢察官發動或指揮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2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3、4項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不是這四種情形,就請他提出搜索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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