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票?|一次搞定本票大小事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什麼是本票?|一次搞定本票大小事】
目次
【本票是什麼】
【簽本票的意思】
【本票有法律效力嗎】
【本票哪裡買】
【簽本票風險】
【生活中常見簽發本票的情況】
【本票跟支票有什麼不同】
【本票怎麼寫】
【本票必要記載事項】
【本票日期沒寫】
【本票範本】
【本票時效】
【本票如何兌現】
【本票裁定的意思】
【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本票裁定抗告及再抗告】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線上書狀系統】
【線上書狀系統】填寫頁面
【線上書狀系統】書狀及相關提醒下載頁面
【線上書狀系統】使用流程
【線上書狀系統】特色
【本票是什麼】
本票是一種票據,這種票據上面載有本票二字的票據,我們稱為「本票」。開立票據的人,我們稱為「發票人」。
本票跟支票不一樣,本票所使用的紙張,沒有限制要由銀行印製,在一般文具店也可以買的到「本票」。
不要以為在文具店買的本票是玩具唷,只要符合簽發本票的要件,該張本票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票據法第1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簽本票的意思】
開立本票的人,會將一張寫有「本票」二字的票據,寫上一定的金額,讓拿到該張本票的人,在本票上所填的到期日屆期時,可以出示給開本票的人,由開票的人無條件就本票上的金額付款。
票據法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有法律效力嗎】
本票要有法律效力,基本要求只有五點:
(1)有「本票」二個字
(2)填上金額
(3)寫上無條件擔任支付
(4)填上開立本票的日期
(5)發票人的簽名
【本票哪裡買】
文具店就買的到。但法律上並沒有限制本票必須長得像支票那樣長方形的紙張。
所以,去文具店買本票是方便,但就算你隨便拿一張紙,只要具備上述五點基本要求,你開的這張本票也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你想拿A4紙、筆記紙、圖畫紙,直的、橫的、大張、小張,都沒關係,只要具備上述五點,你開的這張本票就是有效的!
【簽本票風險】
由於在本票上簽名、寫上金額、發票日期等本票基本的要求,該張本票就會有法律效力,因此,千萬不可以開玩笑亂簽!
你一旦簽了,就要準備付錢給拿到這張本票的人喔!
尤其,「本票」最特別的地方是,如果發票人不付款時,持有該張票據的受款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我們簡稱為「本票裁定」。
如此一來,持有本票的人在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時,可以據此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這是一個比起訴訟還要來的快的簡便求償程序。
【生活中常見簽發本票的情況】
生活中常見簽發本票的情況有哪一些呢?
買房子時,建商可能會要求買家簽立本票擔保。
借款時,可能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
租賃機車時,商家可能會要求租機車的人簽立本票擔保。
承攬工程中,定做人可能會要求廠商簽立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
政府採購案時,投標廠商可以選擇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來參與投標。
【本票跟支票有什麼不同】
本票與支票最大的差別就是付款的人。
支票只能由金融業者當付款人, 所以支票的兌現都是到銀行去處理,不需要去找開支票的人付款。但因銀行只會將空白支票簿發給信用良好的存戶使用,因此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申請的到空白支票簿。
本票則是由開立本票的人當付款人,所以本票要兌現,要直接找開立本票的人。且空白本票簿並不需要透過銀行發給,去文具店買,或自己拿一張紙寫都可以,因此,本票比起支票更容易開立。
票據法第4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票據法第 127 條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本票與支票在遇到無法兌現時,處理方式也有不同。
去銀行兌現支票時,如果遇到發票人存款不足等導致退票、跳票的情況,你就需要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去請求法院判決對方付款,但訴訟程序本身就是一個時間冗長、耗費成本的方法(訴訟程序一個審級約半年到一年)。
而如果向本票的發票人要求兌現,而發票人不願付款,那你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透過法院2、3個月形式審查方式(確認本票具備法律效力),快速取得執行名義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相較支票無法兌現而要走的一般訴訟流程,本票裁定是個更簡便快速的程序。
【本票怎麼寫】
第一步:先確定有「本票」二個字。
第二步:確認本票上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無條件擔任兌付」的文字。
第三步:確認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文字。
第四步:在金額欄上填上國字大寫金額。
第五步:發票人簽名,並加上身份證字號(須親自簽名或蓋印章至少擇一,不能用指印代替)
第六步:填上開立本票的日期。
第七步:依照實際需求填上「到期日」、「付款地」、「發票地」、「受款人」、「利息」。
【本票必要記載事項】
本票填寫上,有區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填寫,就不具法律效力!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 發票人簽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填寫,就依照票據法所規定的效果。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
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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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日期沒寫】
企業客戶在請對方簽立本票時,來電確認,過程中順口問了律師一句:日期是請對方填上面還是下面?
律師馬上回答:填下面「發票日期」那一欄!!
律師瞬間冒了冷汗!心想,好險承辦人還知道要打電話給我確認本票的填寫細節。
到底律師何必那麼驚訝?就是個日期而已呀,會怎樣嗎?
會!當然會!當然會怎樣!
日期填錯地方,這可是直接牽涉到那張本票是「有效力的票據」還是「廢紙」一張阿!
一張本票,會有2個日期欄位:一個是到期日,一個是發票日。
這兩個日期有填沒填,效力可是差到十萬八千里!
到期日,是指開立發票的人約定要付款的那一天。
通常在本票上寫著「憑票准於O年O月O日無條件擔任兌付...」的那一行日期,就是要填到期日。
發票日,是指開立發票人簽發本票的那一天。
通常在本票發票人簽名處的最下方「發票人OOO...發票地OOO...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的那一行獨立呈現的日期,就是要填發票日。
依照票據法規定,「到期日」沒填是沒關係的,就「視為見票即付」而已。但如果是「發票日」沒填,那就慘了...這張本票就是廢紙一張!
差距這麼大的效力,如果今天你不懂本票,就千萬不要輕易接收本票,不然也只是被騙啊!
分享個實際案例:
曾經律師有遇過一間外國企業客戶,請律師協助向台灣一間上櫃公司追討上百萬欠款。該客戶表示對方當初有開本票,律師想說:有本票!那程序就不困難了。
沒想到,等到客戶拿出對方開的本票...律師真的是當場傻眼!這張本票,竟然、竟然、竟然沒有填上發票日!!!這是欺騙吧?上櫃公司開的本票,竟然沒有發票日?
外國企業客戶不熟悉台灣本票的規定,就這樣收了一張廢紙...
雖然律師事後還是幫外國企業客戶取得勝訴判決,但也多繞了一大圈程序。
所以,律師不得不再提醒一次,
對方要開本票給你時,請記得確認發票日有沒有寫上,這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千萬不要收了一張沒有發票日的本票啊!
【本票範本】
這裡提供本票的示範內容,可以至文具店購買或下載範本。
【本票時效】
向發票人要求本票兌現的時效,須在3年內。
3年起算的時間點,從本票上寫的到期日開始計算。
如果沒有到期日,那就屬於見票即付的本票,就變成是從發票日起算3年的時間內。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本票如何兌現】
本票上所載明的發票人,就是應該付款的人。因此,本票的兌現方式,是直接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發票人付款。
票據法第 122 條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意思】
本票裁定,是指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的程序。
也就是說,法院針對持有本票正本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法院會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該張本票已經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本票各記載事項」而屬有效之本票,則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准許本票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本票裁定需要向法院聲請。
首先,應持有本票的原本,並寫一份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聲請狀,將該份聲請狀連同本票的原本遞交給管轄的法院,並繳納給法院的聲請費,即完成聲請。
待之後取得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就可以持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詢本票發票人的財產,並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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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抗告及再抗告】
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是屬於法院的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只會形式審查該張本票是否有效,得否准許強制執行。
因此,在這個程序中,法院不會審查實體上雙方到底債權債務關係如何,例如還錢了沒這件事,不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也因此,法院下的本票裁定,沒有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的效力。
換句話說,對於法院所下的本票裁定,不服氣的理由如果是,該張本票根本沒有寫上發票年月日,或是根本沒有寫上發票金額,但法院竟然還下了准許的本票裁定,那本票債務人抗告就有道理,因為法院形式審查有誤。
如果對於抗告後,法院下的抗告裁定又再不服氣,則必須是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然是不行再抗告的。
如果不服氣的原因是主張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就不能用抗告的方式!
因為本票擔保的債權是否存在,是屬於實體法律關係的爭執,本票裁定的程序既然只是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就不會對實體法律關係審究,應該另外提起一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是正解。
【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本票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向國稅局查詢發票人的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查到發票人財產、工作的公司後,另外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包含查封、拍賣、扣薪等。
要注意的是,在取得本票裁定後,必須注意在6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強制執行無果,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請務必留意債權憑證的時效,定期3年內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否則就會產生超過時效的問題。
藉由債權憑證,之後都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保障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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