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8

如何合法取得已故親人的遺產:防止偽造文書和侵占罪

高雄律師謹禾法律事務所_如何合法取得已故親人的遺產: 防止偽造文書和侵占罪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如何合法取得已故親人的遺產:防止偽造文書和侵占罪】

家中親人過世後,很多人為了處理後事,就會動用到過世親人的存款,但是,這樣的提款行為可能會引發刑事官司。

動用到過世親人的存款原因很多,大部分都是跟處理後事有關,但是有一點卻可以差很大,直接影響你後面官司的勝敗:已故親人有沒有有交代領錢處理後事?

第一種人是認為,自己是已故親人的繼承人,所以在處理後事需要用到一些資金時,當然可以直接拿已故親人的印章存摺去領款。(已故親人沒有交代領錢處理後事)

另一種人是因為,已故親人生前有交代子女處理後事,要子女幫忙去領錢辦自己的後事。(已故親人有交代領錢處理後事)

有沒有交代領錢處理後事,有差這麼多嗎?

為什麼不能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呢?提款可能導致哪些罪名?究竟如何合法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以避免觸犯法律呢?

目次【為什麼不能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呢?-遺產的性質】【提款可能導致哪些罪名?-涉及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什麼是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構成要件】偽造文書構成要件偽造與變造的差別【提領往生父母的銀行帳戶-偽造文書無罪】法院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3566號判決意旨【如何合法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以避免觸犯法律呢?-如何領過世親人存款】應由全體繼承人臨櫃辦理繼承人無法到場用委任小額存款繼承簡便措施【總結】

 

【為什麼不能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呢?-遺產的性質】

已故親人銀行帳戶金錢,屬於遺產的範圍。

民法第1151條
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而法律上,擁有繼承權身分優先順位的包括配偶、子女,當親人過世時,遺產性質上是親人的配偶與子女「公同共有」。

遺產既然仍屬於公同共有的性質,在沒有作分割遺產協議之前,就是公同共有,不能任意獨自支配使用。

 

【提款可能導致哪些罪名?-涉及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

近年新聞:母才過世5小時!她衝農會領光26萬存款 家人怒告結果出爐

法官認為,女兒在沒有告知金融機構媽媽已過世的情況下,竟然以媽媽名義提領存款,認為女兒違法構成偽造文書罪;後因考量女兒最後媽媽的存款存回金融機構了,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月。

用印已故親人之印章填具領款單,並將領款單交給金融機構櫃檯人員辦理提款等行為,涉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提領的款項則構成侵占遺產,涉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之罪責。

儘管親人死亡前有交代處理後事,但人死亡後,已經無法授權子女蓋章領錢,子女自然無權蓋用親人的印章領錢,這一蓋章的行為,因為會認為明知親人已死亡,因此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故意,就可能觸犯了 偽造文書罪 !

加上遺產既然是公同共有,就必須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沒有經過同意的話,就可能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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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偽造與變造的差別

偽造文書可區分成兩種不同類型:偽造與變造。
這二種情形都是常見的偽造文書罪章規範的犯罪行為喔

偽造:是指無製作權卻製作。舉例來說,小明沒有經過小華的授權,就去刻了小華的印章並蓋在文書上使用。小明這種行為就滿足所謂偽造的定義。

變造:是指無製作權卻將已經存在的東西做修改。例如:小華今天開給小明一張本票,小明一時貪心,在金額後方偷偷加上數個0。小明這種竄改小華原先所寫好的內容,滿足變造的定義。

 

【提領往生父母的銀行帳戶-偽造文書無罪】

長輩生前交代領錢處理後事,身為子女,怎麼可能不依照媽媽的心願處理?如果往生長輩提領款項的用途確實用於處理喪葬事宜,你有機會無罪!

法院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事實
媽媽臨終前,委託其中一位兒子與媳婦協助處理身後事,並將其印鑑、名下銀行帳戶及提款卡與密碼交付媳婦。媽媽過世後,兒子與媳婦依照媽媽的交代,拿著媽媽的印章到銀行領錢處理身後事。這一領,其他繼承人,提告了!

檢察官認為
兒子與媳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持媽媽交付之印鑑,於文件上盜蓋用印,向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行使,以此表彰媽媽提領帳戶、金額之意思,足生損害金融機構對於交易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那法院怎麼看呢?
高等法院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3566號判決意旨

按民法第6條及第550條分別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但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倘屬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即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全部歸於消滅。此亦與民法第1148條第1項但書規定,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開始時遺產之繼承範圍相呼應。

而人的死後事務之處理,除遺產外,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等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而此等「死者為大」的「交代後事」,性質上即屬於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

然為避免牴觸遺囑或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之例外情形,自應限於處理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事項,以調和死者與生者間的利益平衡,俾契合國民感情及上開民法第550條但書、第1148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旨趣。

再者,關於「民事法」上委任關係存否及其權限範圍之界定或確認,與「刑事法」上是否該當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之「犯罪故意」與「主觀認知」之罪責評價,係屬二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行為人倘基於前述民法第550 條但書所屬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的特殊委任關係,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行為人雖不符前述民法第550 條但書規定,倘係出於誤信其仍有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而製作,屬構成要件錯誤,得阻卻犯罪之故意,亦不成立該罪;凡此均需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客觀判斷為適足評價。

因此,高等法院認為,兒子與媳婦提出之事證及人證等,可知確實有受到媽媽之生前授權,處理死亡後之喪葬儀式、遺產管理等「身後事宜」。

因此,兒子與媳婦稱受媽媽生前委託處理其身後事,主觀上認為其等有權處理至銀行領錢一事,且領出之款項用途,確實用於處理媽媽之喪葬事宜,性質上應不因媽媽之死亡而消滅其委任關係。最後,依法認為兒子與媳婦均無罪

判決連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這個案例就是已故親人生前有交代子女處理後事,要子女幫忙去領錢辦自己的後事,而子女確實用於處理媽媽的喪葬費用,因此判決無罪。

但反過來說,如果媽媽生前沒交代可以領錢,連委任關係都不構成的情況下,自然就無法像本案例一樣主張無罪!因此最好的方法還是跟其他繼承人討論好,透過正常的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請繼承存款帳戶

 

【如何合法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以避免觸犯法律呢?-如何領過世親人存款】

應由全體繼承人臨櫃辦理

若要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應由全體繼承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備檔如下:
1. 填寫繼承存款的申請書
2.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3.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
4. 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書。
5.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6.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繼承人無法到場用委任

若有繼承人無法到場,可用委任方式,除應備上列檔外,須檢附戶政事務所出具的印鑑證明等資料如下:
 1. 居住國內者:
(1) 委任人出具委任書(印鑑應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及三個月內委任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2) 各委任人印鑑及身分證(正本)
(3) 受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旅居國外者:
(1) 由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 任書。
(2) 各委任人印章。
(3) 受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小額存款繼承簡便措施

已故親人的存款不多,小額存款還需要全體繼承人共同到場很麻煩?

金管會於2022年已函請銀行公會研議簡化措施,未來繼承人至銀行辦理小額存款繼承手續時,當其他繼承人無法到場,只須由繼承代表人擬具切結書或加註切結文字,無須再出具其他繼承人印鑑證明,簡化相關流程及所需提供之檔,有助於提升民眾至銀行辦理存款繼承之效率,達到便民效果。

因此,去申請繼承小額存款時,可以先去電銀行金融機構確認該行的簡便措施,節省流程及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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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看完案例,這是不是大家很常聽到或會做的事呢?

所以千萬要小心,長輩去世後,萬一急需用長輩名字領錢處理喪葬事宜,也要跟其他兄弟姊妹商量確認,並如實告知銀行、金融業者,備齊銀行、金融業者需要的檔,自然就領得到錢囉!
記住!千萬不要便宜行事!

少做這些事,可是會吃上侵占、偽造文書罪官司的喔,就算最後無罪,光是跑地檢署或法院的訴訟流程,心理上的負擔可是一點也不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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