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法院強制扣薪,但我還有孩子要養,怎麼辦?|關於強制扣薪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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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法院強制扣薪,但我還有孩子要養,怎麼辦?|關於強制扣薪聲明異議】

公司忽然通知我,法院說要強制執行我的薪水三分之一...
這筆債務我不是不想還,但我現在手頭真的很緊,已經省吃儉用了,
如果再扣三分之一的話,我這個月還有孩子的學費要繳,就會付不出來,該怎麼辦?

法院發函通知扣薪,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

但是如果家中有需要扶養的孩子或親屬,透過向法院聲明異議,你有機會可以不用被扣薪

 

目次【強制執行扣薪的法令依據】【原則上強制執行扣薪的範圍】【例外不得強制執行扣薪的範圍-聲明異議的理由】【強制執行扣薪聲明異議的必要生活費用怎麼算】【強制扣薪聲明異議的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表】【強制執行扣薪的聲明異議怎麼寫】【強制執行扣薪的聲明異議步驟】


【強制執行扣薪的法令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一項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一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原則上強制執行扣薪的範圍】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二項、第三項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
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也就是說,法院不能把所有薪水都扣光,扣薪的數額原則上是扣三分之一的薪水,且不可以超過三分之一。

 

【例外不得強制執行扣薪的範圍-聲明異議的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一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二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薪水是用來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費的話,
法院就必須至少留下這筆費用,不能扣走,領到的薪水有超過必要生活費的部分,才能扣。

 

【強制執行扣薪聲明異議的必要生活費用怎麼算】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三項、第四項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從這裡可以知道,必要生活費的計算,要先看: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

每年都有可能變動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式請留意最新年度之數額。

 

以高雄市為例,112年的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乘上1.2倍為17303元(計算式14419 x 1.2=17302.8),即為112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自己的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

如果夫妻共同扶養一位未成年子女,那負擔一位小孩的必要生活費為8651元(計算式17303÷2=8651.5),負擔二位小孩的必要生活費就是17303元(計算式17303÷2=8651.5,8651.5x2=17303)。

 

舉例
如果薪資是三萬元,與太太共同扶養二位未成年子女,則因為負擔自己個人及未成年子女必要扶養的生活費後,已無剩餘(計算式30000- 17303-17303=0),因此,法院能扣押的薪資則為0元。

如果是上述情況,則遇到法院扣薪,就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透過自己寫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不是由公司寫異議喔),法院經確認後,就不會准許扣押,如此一來,基本上就不用擔心扣薪導致無法負擔自己及孩子的生活費。


【強制扣薪聲明異議的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表】

112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本表之「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下稱生活所必需數額),係指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之 2 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或依法受其扶養者之 生活所必需數額,以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作為計算基準。

點我下載【112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強制執行扣薪的聲明異議怎麼寫】

司法院強制扣薪聲明異議範本如下: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聲請異議人○○○    住:
                     
為對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臺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人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年度○○省(○○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元)計算,並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額○○○元後,每月合計為○○○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元,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此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全戶戶籍謄本1份。

此致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點我下載【司法院強制扣薪聲明異議範本】
 

【強制執行扣薪的聲明異議步驟】

1、先下載司法院聲明異議書狀範本,寫好聲明異議書狀後,在書狀上簽名。
2、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自己及必要扶養人的戶籍謄本。
3、將戶籍謄本檢附在聲明異議書狀後頁用訂書針釘在一起,寄出給法院,或到法院遞狀。
4、如是郵寄寄出,請過幾日後,向書記官詢問法院是否有收到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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