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再追,就送你到法院 | 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

再追,就送你到法院 | 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夠了!再追,就送你到法院】

嘿!我只是在追求他,沒有要騷擾他!為何要把我送警局?

你確定你這不是跟蹤騷擾嗎?

 

目次【什麼是跟蹤騷擾?】【跟蹤騷擾的實際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跟蹤騷擾的處理規定】【跟蹤騷擾的處罰規定】【跟蹤騷擾保護令內容案例】

 

【什麼是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跟蹤騷擾行為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
       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
       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
       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
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的實際案例】

法院實際受理過的跟蹤騷擾樣態(提告、起訴或判刑樣態):

案例一: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A男騎乘機車,於B女生住處週遭徘迴;
(二)A男騎乘機車經過B女生任職的餐飲店,並在附近停留;
(三)A男騎乘機車在B女生任職的餐飲店徘迴;
(四)A男騎乘機車在B女生任職的餐飲店徘迴,
(五)拿花束至上開餐飲店欲送給B女生,及將所寫情書留置於該店櫃台;
(六)透過網際網路搜尋B女生社群軟體臉書及IG帳號,
頻繁以臉書及IG等不同帳號傳送訊息予B女生加以騷擾,
其中內容有「我知道妳很喜歡我,口是心非」、
「妳眼裡的脆弱讓我心疼,我很想呵護妳,照顧妳」、
「寶貝妳很愛我對吧?」
「寶貝,我願意照顧妳一輩子直到我死」、
「寶貝老婆睡了嗎,妳是我的寶貝」、
「寶貝想我嗎」、「我很想妳」、「寶貝妳愛我嗎?」、
「(加上)每天吃豆漿就近觀察妳」、
「你好美,我很想妳,妳睡的好嗎?妳有沒有想我?
妳心裡有什麼話,盡可以跟我說,妳是這個世界上我最不願傷害的人」等
一廂情願之言語,對B女生進行反覆性、持續性之跟蹤及騷擾,
以這些違反B女生意願之方式盯梢、監視接近B女生之住處及上班處所,
使B女生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案例二: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男在D女生工作地點附近守候,
見D女生欲駕車離去該處時,隨即機車一路尾隨、
跟蹤D女生所駕駛之汽車至汽車百貨,
並停車守候、觀察D女生之行蹤,
復又騎車尾隨、跟蹤D女生所駕駛之汽車至生活百貨館,
並在前停車守候、觀察D女生之行蹤,
直至D女生離去生活百貨館,
駕車開往機車無法通行之國道1號高速公路交流道,
始擺脫C男之跟蹤行為,
致D女生因此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


 

案例三: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男與F女生之前為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E男為求挽回兩人感情,
分次在F女生之住處前,以盯梢守候、喧嘩等方式要求與F女生見面,
敲打F女生住處大門、窗戶及在門口處大喊,要求與F女生見面,
並接續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給F女生,
要求與F女生復合,使F女生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案例四: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男有追求H女生之行為及送花,經H女生拒絕後,
G男曾打電話給H女生老闆娘報告H女生工作內容,
後經老闆制止才停止,
G男接續於連續數日下午之不定時間,
至H女生之工作地點外面,
每日觀察、盯梢H女生在工作場所之行蹤及活動約10分鐘,
造成H女生工作時緊張,不敢向店外張看,
時而隱蔽於店內可遮掩處以避免遭G男觀察、盯梢,
甚至警察開了告戒書後G男還是有到H女生工作場所盯梢,
只是躲到對面的其他店家,
使H女生在長期遭陌生人觀察、盯梢下而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H女生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案例五: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I男因曾與J女生商業聯繫而互加為LINE好友,
I男竟連續兩日,持續違反J女生之意願,
以LINE傳送「妳一個禮拜幾次」、「今天晚上可以聽妳叫聲嗎」、
「在做愛嗎」、「回一下真的在做愛嗎」、「妳剛在做愛嗎」、
「妳晚上做愛叫聲啦啦聲音好大聲」等與性有關之訊息予J女生,
使J女生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

 

 

【跟蹤騷擾的處理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
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
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
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
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
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的處罰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
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跟蹤騷擾保護令內容案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
       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下列場所:
       ⒈新北市OO區OO路OO社區。
       ⒉新北市OO區OO路OOO號OOOO廣場。 
三、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
       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五、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
       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0公尺:
    ⒈新北市OO區OO路OO社區。
      ⒉新北市OO區OO路OOO號OOOO廣場。 
九、相對人不得查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
十、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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