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充電樁啊啊啊~~~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你怎麼可以拆了我的充電樁?!安裝充電樁誰說了算?】
這幾年電動車好夯!由於採用電池為動力來源,較環保且低噪音,加上維護成本比燃油車便宜,電價也遠低於油價,包括免燃料稅的優勢,使得電動車成為趨勢,台灣電動車市場近幾年更是強勁成長。
電動車是不是也成為你購車、換車的首選了呢?
但是購買電動車之前,請你先想一下:
你有先想過你的充電樁要設在哪裡嗎?充電樁是不是你想設就可以的呢?
今天就來分享一個裝了充電樁卻被管委會拆除的實際案例
【拆除充電樁實際案例】
有位大樓住戶A先生看準電動車的優點與趨勢,於是買了電動車之後,就在自家大樓地下停車場的車位牆壁上安裝了電動樁。
但沒想到隔沒多久,大樓的管委會就發存證信函通知要求拆除充電樁並回復原狀,晴天霹靂!
「不對呀!我明明就問過,那時候有些管委會的委員是同意的呀!!」A先生很不滿,於是決定「我就是不拆」
管委會只好一狀告上法院,要求A先生拆除充電樁!
【拆除充電樁案件法院認為】
A先生在該停車位後方牆面裝設電動車充電箱,並且從天花板裝設吊桿將電線管路接至台電電箱增設斷路器至A先生的電表。
而A先生所增設的設備位於大樓地下室之牆面、天花板、共用電箱內,均屬大樓之共有部分(牆面、天花板)及設施(共用電箱)。
A先生設置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均架設在大樓共用部分之牆面,而大樓區權人會議並未同意或授權為上開設置,則A先生將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架設在大樓共用部分,就不算是依共用部分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所為之使用。
因此,A先生要做之前,必須經過大樓的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是A先生從裝設到現在,都沒有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最後,法院判決A先生應將充電樁拆除並回復原狀。
【拆除充電樁相關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5款、第3項規定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住戶應遵守其他法定或規約規定事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4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拆除充電樁的修法草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草案第11條於第1條增列但書
「但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期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然該條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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