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不成器? | 關於懲戒權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不打不成器? | 關於懲戒權】
近期新聞有位兒科醫師因管教孩子的問題,選擇了對孩子體罰,而選擇體罰的方式,讓多名醫師、諮商心理師及民眾紛紛表達看法...
針對該兒科醫師陳述教養上的困難,有人表達理解、有人強烈反對。
你又是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今天就來分享懲戒權的法律上的依據與國際趨勢
目次【到底法律允不允許父母對孩子實行懲戒?】【現行法允許懲戒,那懲戒權的界線在哪?】【國際上對懲戒權的行使趨勢又是如何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日本-韓國-法國-德國【我國針對懲戒權的國際修法趨勢的因應方式為何呢?】
【到底法律允不允許父母對孩子實行懲戒?】
現行法律依據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因此,依現行法來說,必要的懲戒是允許的。
【現行法允許懲戒,那懲戒權的界線在哪?】
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
民法第1085條固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但應為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
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
而法律之所以承認父母之責任及相關權利,乃因子女需要保護與協助,以便子女能夠在社會團體中發展出自我負責之人格。
故國家對於父母之責任及權利,包括懲戒權之行使,應予監督,以確保子女之身體及人格發展不致受到父母濫用親權之傷害。
因此,民法第1085條所規定之懲戒權,其本質乃基於子女之利益,父母並非當然得以援為阻卻違法事由。而民法第1085條之「必要範圍」,自應審酌父母行使懲戒權之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兩者間之關係是否相當,以綜合認定之。
而所謂「必要範圍」,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並非得任意加以懲戒,必須在保護教養必要之範圍內,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智能狀況、性格、過錯之輕重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程度,採取對子女身心損害較小之方式為之。如果逾越必要之範圍為過度懲戒,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時,則為親權之濫用,自非依法懲戒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即使父母行使懲戒權之原因肇因於子女之調皮或忤逆行為,亦應同此解釋。
逾越必要範圍的家內體罰,涉及妨害幼童發育罪、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罪。
【國際上對懲戒權的行使趨勢又是如何呢?】
其實現行懲戒權的規定,一直有修法的聲浪,而國際上也陸陸續續刪除懲戒權或修法,
因此法務部也研究了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趨勢: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依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
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
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
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節錄:
「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
「委員會呼籲各國『依照《公約》條款要求,緊急頒布或廢除法律,
以禁止家庭內和校內,一切不論多輕微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以紀律懲罰為形式的暴力行為。』」、
「委員會在審查報告時注意到,許多國家在刑法、民法、家庭法中列有明確法律條款,為家長和其他照管人,在『管教』兒童時採用某種程度暴力提供了辯護或理由。例如,『合法』、『合理』或『輕微』懲戒或管教行動。委員會強調,《公約》要求廢除(在法規或普通案例法中)在家庭/家中,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任何允許對兒童採用某種(例如,『合理』或『輕微』懲罰或『糾正』)程度暴力的規定。」、
「各國還必須在其民法或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污辱性形式的懲罰」、
「民法或家庭法也可列入這樣的一項條款,禁止採用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一切體罰。禁止體罰條款強調,當家長或其他照管人被按照刑法起訴時,他們再也不可援用採取(『合理』或『輕微』)體罰的做法,是家長或其他照顧者的權利的任何傳統的辯護理由。家庭法還應正面強調,家長的責任包括不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為兒童提供適當的指導和引導。」
日本
日本於西元2022年12月10日,修正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定,第821條規定:
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
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
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
韓國於西元2021年1月8日
刪除民法第915條原訂有父母懲戒權之規定;
法國
法國於西元2019年7月12日修正相關規定,
明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德國
德國於西元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
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
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我國針對懲戒權的國際修法趨勢的因應方式為何呢?】
我國為符合前揭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112年3月公告修正草案民法第1085條草案
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
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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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民法第1085條
修正草案
懲戒權
行使懲戒權之手段
體罰
妨害幼童發育罪
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罪
親權濫用
保護及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