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路上竟然有洞? | 關於國家賠償

高雄律師 謹禾法律事務所 路上竟然有洞? | 國家賠償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路上竟然有洞?  |  關於國家賠償】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要注意行車安全,不管是前面、後面、左邊、右邊,都要注意往來人車的動向。

但你可能沒想到...原來行車也要注意地面?

沒錯!你開車、騎車時,會注意地面有洞嗎?

今天我們來分享路上有洞的實際案例


【國家賠償實際案例】

有個年輕人阿南騎著他的機車,沿著臨海的道路,雖然前後無車,但沒想到...他騎著騎著...忽然遇到一個大坑洞...阿南來不及閃避,就摔了出去...這一摔,阿南的肩、背、腰、四肢、膝蓋、腳踝等,大量擦挫傷、疼痛難耐,光是後面醫療、回診、復健、請假,就損失了20多萬!

阿南太生氣了,怎麼路上會有個大坑洞?國家怎麼可以放任路上出現一個大坑洞?!

於是阿南就寫了國家賠償請求書,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求償。

但養工處覺得,導致坑洞發生的是水利局的公共雨水下水道問題,所以把阿南的案件移給水利局處理,後來水利局雖然有現場勘查,但與阿南針對賠償協議不成,水利局只好函送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給阿南,養工處及水利局均拒絕賠償,於是阿南只好告上法院了...


【國家賠償案件法院認為】

害阿南摔出去的坑洞,是因豪雨期間,道路公共雨水下水道周邊土壤砂石鬆動,致結構間縫隙加大,雨水將土砂沖刷至公共雨水下水道內,造成淘空而道路下陷。因該路段下有公共雨水下水道,水利局就應該對該管道所在路面,負巡查檢測維護管理之責。
 

而且,該坑洞雖係因豪雨造成道路下陷,但該豪雨期間與阿南摔車事故距離尚有一段時日,非無及時維護之可能,其未及時修護,水利局對於該路段道路之維護自有欠缺,與阿南所受傷勢間有因果關係,水利局應負國家賠償之責

另外,該路段為市區道路,事故當時路上有坑洞,卻未設置警告標誌等,所以該路段在事故發生時,明顯不符合一般道路所應具備之狀態及安全性,養工處既為道路管理機關,對這個情況,就應該採取積極、有效,且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作為。
 

但是,養工處非但沒有及時填補坑洞,也沒有在該坑洞處附近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其對於事故道路之管理自有欠缺。故阿南於騎乘機車行經該坑洞自摔受有傷勢,與養工處管理該處道路之欠缺具有因果關係,養工處也應負國家賠償之責

國家賠償法規定,水利局及養工處應賠償阿南的損害 。


【國家賠償規定見解】

1.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立法,旨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倘其設置或管理機關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為及時且必要之具體措施,即應認其管理並無欠缺,自不生國家賠償責任,故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 具體措施為斷。

2.次按國家既設公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即應保持暢通無阻,無往來之危險。

3.復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 ,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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