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修個房子,這樣也不行? | 鄰地使用權之允許使用土地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我只是想修個房子,這樣也不行? | 鄰地使用權之允許使用土地】
常聽人說:千金買房、萬金買鄰,絕對是真的!不僅攸關生活居住品質,如果有事要商量,也比較容易!
今天分享個實際案例,是有關鄰居間的爭議,當你的房子要修繕、要搭鷹架,要經過鄰居的土地...
但你的鄰居如果不願意的話,你該怎麼辦?
本文帶你了解:鄰地使用權!
【鄰地使用權實際案例】
張先生為了修繕自家的牆面,需借用隔壁鄰居土地搭設鷹架,才能進行外牆恢復等工程。
但是!張先生的鄰居拒絕出借!隔壁不給搭鷹架,不管怎麼講,鄰居不借就是不借!
逼不得已之下,張先生只好上法院,提起允許使用土地的訴訟,請法官處理了!
【鄰地使用權法院認為】
法律有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其立法理由載明:
各土地之所有人,在其地界或其旁近營造修繕建築物者,應許其使用鄰地,否則應於地界線上酌留空地,備日後修繕之用。棄地既多,於經濟上所損實大,故應於鄰地之所有權,略加制限,以防其弊」。
依上開規定,土地所有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為其容忍義務,鄰地所有人只要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即得於必要之範圍內使用其土地。
而在這個案件中,張先生主張必須搭設鷹架施工60日,並提出相關證據,上載「施工期間為期三個月,在沒有缺工及下雨天狀況下,加上連續趕工應該可以在60天完工」,法院因此認為,原告所主張之施工方式和期間已屬必要限度。
鄰居訴訟中抗辯說,張先生就算有修繕系爭房屋外牆之需要,亦可循內部施工或從上方垂降等方式進行,現今技術已有不必由外牆施作防水工程之方法,毋庸使用被告土地。
就鄰居提到內部施工的部分,法官認為:
就算張先生以上方垂降施工,仍需使用到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上方空間,且因非以搭接鷹架方式,以強化施工時人員、機具、材料設備之防墜功能,亦可能衍生施工物品、人員墜落之危險性,或造成原告需支付顯不相當之施工成本費用。
因此,法院最後的結論是認為張先生主張需「搭設鷹架施工60日」,已盡到「必要性」之舉證責任,只要屬於採取現行技術水準、通常可行之施工方式所必要即為已足,並非指使用人需要不計成本、採取現行最高端之施工技術,以對鄰地侵害最小為唯一考量,方符合民法第792條規定目的為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關係。
【鄰地使用權判決結果】
鄰居應容忍張先生使用其部分土地,
搭設施工鷹架60個工作天,施作張先生房屋外牆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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