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裸照,你以為沒事嗎? | 妨害秘密罪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與隱私,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價值觀!
不懂得尊重、無視、輕視他人的身體自主與隱私,
自然就應該承擔起錯誤行為的責任。
今天分享個實際案例,
希望我們及家人朋友,都不需要面對這樣的困難。
實際案例某位男大學生A與女同學B在租屋處飲酒,
女同學B因飲酒後不勝酒力,而陷於泥醉狀態,
女同學B因不明原因將衣物拉至胸部上方而裸露胸部,
男大學生A見有機可乘,
竟持手機偷拍裸照。
隔日,女同學B衣著完整,因此未發現異狀,
一如往常與男大學生A互動。
直至某天,
女同學B的男性朋友C忽然告知,
網路上有位不知名的網友表示有女同學B的裸照,
並向該男性朋友C表示可以用4000元賣給他。
男性朋友C表示不相信,
於是該名網友C傳送遮掩女同學B部分裸體的照片,
希望取信男性朋友C,
男性朋友C驚見確實有裸照,
開始對該名網友套話
事後男性朋友C並以不感興趣為由拒絕購買。
事後,男性朋友C即將這段對話及照片,
轉傳給女同學B,
女同學B驚恐報案,
經檢警調閱相關紀錄,
查獲該不知名的網友即男大學生A。
法院認為審酌男大學生A竟利用女同學B信任,
而在其租屋處借宿之機會,
趁女同學B泥醉之際,
擅自竊錄女同學B裸露胸部之數位照片,
儲存並持續保留於手機內,侵害女同學B之性隱私,
嗣再以匿名傳訊方式,
著手販售其竊錄之女同學B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予男性朋友C,
所幸因男性朋友C表示無興趣而未遂,所為實屬可責,應予非難;
惟已實際傳送遮蔽女同學B部分臉部及胸部之半身數位照片予男性朋友C,
而對於女同學B造成一定程度之非財產上損害。
因此認定,
男大學生A偷拍女同學B裸照的行為,
係犯刑法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男大學生A販賣女同學B裸照的行為,
係犯刑法之販賣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未遂罪
至於男大學生A的電腦及手機,
因為是用以供竊錄女同學B影像及發送相關訊息予男性朋友C,
屬於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犯行所用之物,
並存放竊錄女同學B身體隱私部位數位照片,
而為男大學生A竊錄內容之附著物,
且並無證據證明竊錄之數位照片已完全滅失而不可回復,
故依刑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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