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經把遊戲帳號賣給我了|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你已經把遊戲帳號賣給我了|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
喜歡玩線上競技遊戲嗎?
生活壓力大,不少人會選擇打電玩消遣,雖然很常被認為是浪費時間,但其實適度打電玩不僅能紓壓,連結你的社交能力,甚至強化你的問題判斷速度!務實一點,玩到更高等級甚至還有人願意出價買你的遊戲帳號!
不過既然選擇賣掉遊戲帳號,可不要反悔企圖用不正當的手段拿回你的遊戲帳號喔。
近期有個年輕人小華賣掉遊戲帳號後,反悔了!
於是再次登入該帳號後偷偷變更密碼,企圖拿回小華自己的遊戲帳號,這會發生什麼事呢?
小華被判刑了!
這樣也有刑事責任?到底觸犯的是什麼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小華既已賣出遊戲帳號,卻未經買方同意或授權,直接登入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遊戲帳號,並變更該帳號之登入密碼,也就是說,買方的帳號密碼被盜了!
小華這個行為是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並變更電磁記錄。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行為
1)偷登入別人帳號:涉及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2)偷變更帳號密碼:涉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咦,奇怪,這個案子中,小華偷登入買方帳號,是用自己的電腦登入帳號密碼,又沒有使用他人的電腦,那為何會成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呢?
其實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所以刑法中關於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不是看「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傳說對決既然是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
妨害電腦使用罪結論
這個實際案例,雖然是線上遊戲的案例,但其實也適用在各種網路帳號密碼的登入變更,例如FB、IG等各種需要經過註冊登入的平台,也都會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不可不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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