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決定由誰來當自己的監護人 | 關於意定監護
【文章:高雄律師 | 謹禾法律事務所】
一、什麼是意定監護?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
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
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當初本人自己選定之意定監護受任人,
來擔任自己之監護人,符合本人之意願。
二、誰可以擔任受任人?
本人比較信賴的親屬,
例如:特定的子女、特定的兄弟姐妹,
或者是不具親屬關係之多年相依的好朋友、
信任的夥伴、律師、會計師、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
原則上都可以擔任受任人。
記得,要經過公證人公證做成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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